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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12-10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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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際〔2008〕44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8-12-02
索引號:AE9101050-2008-044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97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就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非居民企業股東在獲得股息之後,可以自行或通過委託代理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申請,提供證明自己為符合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實際受益所有人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應就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三、各地應加強對我國境外上市企業派發股息情況的了解,併發揮售付匯憑證的作用,確保代扣代繳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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