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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Ⅱ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2-2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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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際〔2009〕18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02-19
索引號:AE9100000-2009-07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Ⅱ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Ⅱ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現就中國居民企業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稱為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利息,則由企業在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    
     二、QFII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涉及退稅的,應及時予以辦理。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了解QFII在我國從事投資的情況,及時提供稅收服務,建立稅收管理檔案,確保代扣代繳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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