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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9-08-19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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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際〔2009〕6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08-11
索引號:AE9100000-2009-21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狀態:全文有效

徐匯區稅務局:
  你局《關於大眾交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東派發股利涉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徐稅[2009]30號)收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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