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湖南、四川省(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8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國際稅收徵管制度,現就上海、天津、江蘇、四川、福建、湖南試行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收徵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適用對象
(一)境內機構
境內機構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服務貿易5萬美元以上(含5萬美元)的對外支付(以下簡稱"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時,需要辦理稅務備案。
個人對外支付仍按現行規定辦理,不適用本通知的規定。
(二)適用項目
本通知所稱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包括:因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金融服務、電腦和資訊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交易而發生的對外支付。
(三)主管稅務機關
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工作的主管稅務機關為地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受理境內機構提交的《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根據備案資訊進行稅收徵管,並將《備案表》傳遞至主管地方稅務局。
主管地方稅務局根據主管國家稅務局傳遞的《備案表》提供的資訊,進行稅收徵管。
二、備案的辦理程式
(一)境內機構的辦理程式
1.境內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對外支付時,應當事先向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備案手續,如實填寫《備案表》一式四份並簽章,同時附送合同或協議兩份(複印件)。
2.境內機構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持主管國家稅務局簽章的兩份《備案表》,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單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
3.境內機構應當在辦理稅務備案後7日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履行申報納稅手續,或就相關的稅務事項作出説明。
4.境內機構發生的服務貿易涉及多次對外支付的,只需在首次辦理稅務備案時提交合同或協議的複印件,之後辦理對外支付時,只需提交境內機構填報並簽章的《備案表》。
5.境內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取得空白《備案表》:
(1)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2)省、市兩級國家稅務局官方網站下載;
(3)自行複印空白表備用。
(二)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程式
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當在收到境內機構提交《備案表》時,當即對《備案表》所填內容與相關合同協議進行核對並確認無誤後,在四份《備案表》上確認簽章,留存兩份《備案表》,另外兩份《備案表》交境內機構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
三、關於居民身份證明
納稅人需要適用稅收協定或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相關境內機構需在辦理納稅申報或就稅務事項作出説明時,提交協定對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人為對方國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證明》。
四、關於稅收徵管
《備案表》是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項目進行稅收徵管的依據。
(一)受理備案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當自為境內機構辦理稅務備案之日起3日內,將留存的《備案表》一份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複印件)傳遞給主管地方稅務局。
(二)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7日內,主動要求境內機構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並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作出征免稅判斷,及時進行稅收徵管。
(三)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及時為境內機構建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項目稅收管理檔案,做到一戶一檔。
(四)境內機構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境內機構的對外支付檔案應當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併入境內機構的納稅檔案。
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根據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將境內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對外支付附表,與其提供的《備案表》資訊進行比對,嚴格進行稅收徵管。
五、關於其他管理工作
服務貿易對外支付辦理稅務備案工作從2008年4月1日起試行。各試點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應該儘快將《備案表》及《備案須知》發佈到省、市國家稅務局的網際網路站,同時印製紙質《備案表》和《備案須知》。
國家稅務總局將及時對試點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業務骨幹進行培訓。試點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做好本省的培訓和宣傳工作,做好試行的準備工作。
試點省、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將本省服務貿易對外支付辦理稅務備案及稅收徵管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國家稅務總局將組織人員對各地試點情況進行抽查,並對抽查結果進行總結通報。
附件:1.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2.備案須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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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由境內機構填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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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 |
支付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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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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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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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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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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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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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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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款人 |
收款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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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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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匯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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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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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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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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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總金額(或支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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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付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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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 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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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匯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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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付匯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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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執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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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明 |
我僅在此聲明以上呈報事項準確無誤,如有不實,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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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簽名或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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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事項(主管國稅機關填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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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公司所提供的資料,你公司向境外___________公司(個人)所支付的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價款________元,在如實提供以上資訊以及合同複印件後,可先行付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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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 年 月 日前就以上付匯金額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進行納稅申報或做出必要説明。上述呈報如有不實,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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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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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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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明:1、同一項業務涉及多筆付匯,只需在首次付匯時提交合同複印件。
2、備案時,本表複印三份。除原件遞交付匯銀行外,複印件一份留存國稅機關,一份傳遞地稅機關,一份境內機構留存。
附件2:備案須知
1.境內機構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5萬美元以上(含5萬美元)的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須事先填寫《備案表》,到當地地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備案手續。
2.境內機構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取得空白《備案表》:
(一)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省、市兩級國家稅務局網際網路站下載;
(三)自行複印空白表備用。
3.境內機構須填寫基本情況部分,告知事項部分由稅務機關填寫。
4.請用鋼筆或黑色簽字筆填寫,字跡端正清晰。
5."已付金額"一欄,填寫在同一服務貿易行為涉及多筆對外支付外匯情況下,辦理第一筆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匯總金額。
6."當期付匯金額"一欄,填寫本次備案的對外支付外匯金額。
7.境內機構填寫完畢後,將本表複印三份和相關合同(協議)複印件兩份一併交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備案。適用稅收協定的還要提交協定對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
8.同一服務貿易行為如涉及多筆對外支付外匯,境內機構在每次辦理支付前,都須填寫此表並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在首次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複印件。
9.稅務機關核對表格內容後,現場填寫告知事項並蓋章。境內機構持稅務機關簽章後的《備案表》,以及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單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對外支付外匯手續。
10.境內機構辦理對外支付後,須按照本《備案表》規定的期限,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提供相關資料,履行申報納稅手續,或對相關的稅務事項作出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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