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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部分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02-0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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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際〔2009〕6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08-17
索引號:AE9100000-2009-219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部分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部分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的通知》(國稅函〔2009〕395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部分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的通知

  國稅函〔2009〕3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稅收協定的執行工作,便於各地認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稅務總局近期向協定締約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徵集了對方國家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樣式。現將部分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證明樣式印發給你們,供執行稅收協定時參考。
  此次印發42個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美國、比利時、德國、挪威、丹麥、新加坡、芬蘭、瑞典、泰國、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普勒斯、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蒙古、馬爾他、南韓、模里西斯、白俄羅斯、斯洛維尼亞、越南、土耳其、冰島、立陶宛、拉脫維亞、塞爾維亞、馬其頓、葡萄牙、愛沙尼亞、摩爾多瓦、古巴、阿曼、巴林、希臘、吉爾吉斯、汶萊、香港、澳門。
  日本、荷蘭、澳大利亞、瑞士、盧森堡和愛爾蘭等國尚無統一的稅收居民證明標準格式,但如這些國家的居民有需求,則其所在國稅務主管當局可以信函等方式為其提供。
  各地執行稅收協定時,如遇納稅人提供的證明與印發的證明樣式不同或有疑義,或認定無標準格式的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證明有困難的,可通過稅務總局向對方國家稅務主管當局進行確認。
  稅務總局將另行印發其他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證明樣式。

  附件:部分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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