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實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制度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2-06-20 11:18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發〔2001〕8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7-30
廢止日期:2010-1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期以來,絕大多數地區稅務機關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大案要案報告制度(試行)》,但仍有一些地區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不查不報或查而不報,給組織、督促查處工作造成被動。為了及時掌握重大案件查處情況,加強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落實執法責任制,總局決定實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局督辦的案件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上級領導批辦的案件;總局領導批辦的案件;在全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總局認為需要督辦的其他案件。

    對各地稅務機關查辦的案件,總局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查處需要進行督辦。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辦理涉及其他省區的重大案件,可以報請總局督辦。

    二、對決定督辦的案件,總局(稽查局)向案發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發出《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函》,相關地區接函後應當迅速確定主管領導和承辦單位,制定查處方案,按照督辦函確定的時限填報《督辦案件情況報告表》,報告案件情況及查處進展情況。

    三、查處督辦案件必須層層落實責任,責任到人,稅務局一把手負領導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責任,承辦人員根據各自分工職責承擔相應責任。主管領導要親自指揮或參加查處工作,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員要按照上級部署和查處方案迅速開展工作。對發現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或線索不依法及時查處,不按規定向總局報告案情或隱瞞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規定時限完成查處工作,或故意拖延不辦而貽誤查處的,對主管稅務局和承辦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給查處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管領導和承辦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主管領導和承辦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影響督辦案件的查處工作,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規定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於迅速準確完成督辦案件查處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通報表揚、獎勵。

    四、切實加強對督辦案件的指導、協調。總局稽查局負責案件的具體督辦工作。總局根據工作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案發地區督促檢查,或選派人員參與辦案,必要時要求主管領導來總局彙報。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通知制定本地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制度,並報總局(稽查局)備案。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函(格式)》(略)
          2. 《督辦案件情況報告表(格式)》(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