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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訂欠繳稅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2-06-2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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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1〕81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11-07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徹底準確掌握欠稅底數和欠稅增減變動情況,分清和加強欠稅管理責任,促進欠稅清理清繳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新的《稅收徵管法》對欠稅管理要求的變化,經研究,決定對欠繳稅金的核算方法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欠繳稅金核算方法修訂的原則:將全部欠繳稅金根據所屬期按2001年5月1日劃分為前後兩大部分進行反映。對於2001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欠繳稅金,單設帳外科目專項核算反映,這部分欠繳稅金將通過一次性限期清理(限期清理的文件另行下發),徹底清出底數,清理期限結束後,這部分欠繳稅金數字今後不得再增加,只能因清繳和按規定核銷而減少;在清出實有底數的基礎上,根據欠稅企業的現狀,按照清欠的難易程度進行分類核算;對於生産經營脫困無望確實難以清回的企業欠稅,採取專項措施進行處理,對於生産經營基本正常有望清回的企業欠稅,總局將下達分期清欠目標,經過一段時間的清繳,爭取基本清回。對於2001年5月1日之後發生的欠繳稅金,要嚴密核算,嚴格考核,並分類詳細反映其增減變動情況,為組織收入和稅收徵管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
  二、欠繳稅金核算方法的修訂內容
  (一)關於欠繳稅金分類方法的修訂
  1、對於2001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欠繳稅金,各核算單位必須在賬外單獨設置“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專項核算,沒有發生清繳和核銷情形時,不再納入“應徵”類科目核算反映;發生清繳和核算情形時,收回的欠繳稅金和按規定核銷的死欠必須在清回和核銷時列入“應徵”類科目核算反映。具體核算方法如下:
    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在會計賬目之外,單獨設置“待清理呆賬稅金”總賬,並按“關停企業呆賬”、“空殼企業呆賬”、“政府政策性呆賬”、“三年以上呆賬”、“三年以內呆賬”等五種呆賬類別、分稅種、分戶設置明細賬核算反映,其中,分戶賬中必須按“清繳呆賬”、“核銷呆賬”設欄核算反映其減少情況。
    其中關停、空殼、政府政策性和三年以上呆賬稅金的核算範圍與原規定相同,但稅款所屬期為2001年5月1日之前;“三年以內呆賬”核算反映2001年5月1日之前除前四類之外的其他所有三年內的欠繳稅金。“三年以上呆賬”和“三年以內呆賬”發生關停、空殼企業呆賬稅金情形的,仍須按原規定報批確認;三年以內呆賬稅金髮生超過三年情形時,不再需要報批確認,直接由會計自製憑證將其轉入“三年以上呆賬”核算。
    各核算單位必須于2002年1月1日前將上述範圍的欠繳稅金從原會計賬目中分別轉入賬外“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核算。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填制“賬外核算欠稅結轉清單”,經本單位領導簽字後作為結轉的會計原始憑證並裝訂保存。結轉時,借記“應徵”類科目,貸記原來的“待清理呆賬稅金”和“待徵”類科目。
    列入賬外“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核算的欠繳稅金,發生清繳和核銷情形時,根據有關憑證借記“上解”類、“在途稅金”或“損失稅金核銷”科目,貸記“應徵”類科目。並同時在賬外“待清理呆帳稅金”科目作相應的減少處理。
    2、對於2001年5月1日這後發生的欠繳稅金,不再設置“待清理呆賬稅金”總賬科目,全部併入“待徵”類總賬科目核算。合併後,“待徵”類總賬科目下按“關停企業欠稅”、“空殼企業欠稅”、“未到期應繳稅款”、“緩徵稅款”、“本年新欠”、“往年新欠”六類明細科目分類核算。除“往年陳欠”與原核算範圍不同外,其他各類的核算範圍仍與原規定相同,但稅款所屬期為2001年12月31日之後;“往年陳欠”核算反映2001年5月1日之後除前五類以外的其他所有欠繳稅金。發生“關停”、“空殼”企業欠繳稅金的,仍須按原規定報批確認。
    各類欠繳稅金髮生相互結轉情形時,除需要報批確認的欠繳稅金外,其他情形應由會計人員自製憑證作為登記賬簿的原始依據。
   (二)其他修訂內容
    1、為便於準確計算稅收“入庫率”,在“應徵”類科目下增設企業註冊類型明細科目。
    2、為便於稅收入庫率的計算和考核,對於清回的欠繳稅金,在“入庫”類科目下增設“清繳本年欠稅”、“清繳往年欠稅(包括清繳賬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賬稅金和其他待徵稅金)”兩個明細科目,按稅票上的“稅款所屬時期”分別設置輔助賬核算反映。
    3、將“待徵稅金明細表”改為“待徵稅金變動情況表”。橫欄按“期初餘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餘額”設欄反映欠繳稅金的增減變動情況;縱欄按主要稅種設大類反映,在每個稅種下按欠繳稅金類別設小欄反映。
    4、有關“上解憑證匯總單”編報內容的調整,由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上述修改內容自行確定。
    欠繳稅金核算方法修訂後新的會計報表式樣另行下發。請各地抓緊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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