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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不得對納稅人實行物質獎勵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3-03-2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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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預字〔1999〕29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6-05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據反映,近來一些地方為鼓勵納稅人及時納稅,採取對納稅大戶實行物質獎勵的做法,擾亂了正常的稅款徵納秩序,造成了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徵稅,確保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是財稅部門的重要職責。嚴禁各級政府、各部門通過退稅、財政撥款等方式將財政資金用於獎勵納稅人。
    二、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足額繳納稅款,不得以任何藉口和手段逃避納稅義務。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偷逃稅款者,必須嚴厲打擊,以維護財稅法規的嚴肅性。對依法納稅表現突出者可給予表彰,但不得實行物質獎勵。
    三、凡違反規定,對納稅人實行物質獎勵的,不僅要如數追回獎勵的現金和實物,而且還要追究主要決策者的責任。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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