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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撤銷“稅務稽查收入”等賬戶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3-09-29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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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3〕92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3-08-05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家稅務局系統銀行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財庫函〔2003〕6號)要求,現將撤銷“稅務稽查收入賬戶”和“稅款預儲賬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撤銷“稅務稽查收入賬戶” 
  (一)為規範賬戶管理,減少稅款入庫環節,財政部要求撤銷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稅務稽查部門查補收入入庫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194號)在各類銀行開設的所有“稅務稽查收入賬戶”。各級稅務機關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必須對“稅務稽查收入賬戶”進行清理並開展銷戶工作,最遲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戶。對違反規定,超過撤戶期限後仍未銷戶的,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賬戶清理期間,各級稅務稽查部門應將各項已查結的應繳查補收入和尚未查結預先繳納的收入全部清理入庫;在賬戶撤銷前,要做好與開戶銀行的對賬工作,務必保證稅務與銀行、賬與款、賬與證、賬與賬、賬與表數字完全一致;賬戶清空後,要做好結賬和封賬工作。 
  (三)賬戶清理結束後,各級稅務稽查部門應將相應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稅票和徵稅、退庫章戳等全部移交同級計統部門,會計賬、證、表由計會部門按稅收會計檔案管理要求歸檔保管,稅票和徵稅、退庫章戳按《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結報繳銷。 
  (四)“稅務稽查收入賬戶”撤銷後,稅務稽查部門查補的收入全部交由該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的徵收部門負責徵收入庫。同時,各級稅務稽查部門不再作為一級稅收會計核算單位。 
  為保證查補收入及時徵收和稅收會計對查補應徵數進行核算,各級稅務稽查部門制發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等原始憑證,必須按《稅收會計制度》規定及時提供給相關的徵收和會計部門。 
  二、關於撤銷“稅款預儲賬戶” 
  鋻於目前有些地區已通過當地人行同城電子清算或開放式稅銀庫專用聯網繳稅系統實現聯網電子繳稅,財政部規定,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加強申報納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00號)要求,納稅人在指定銀行開設的“稅款預儲賬戶”各地可保留2年,2年後必須全部撤戶。撤銷“稅款預儲賬戶”後有關稅務、銀行、國庫聯網電子繳稅的問題,總局正在與人民銀行總行研究。 
  以上通知,請抓緊佈置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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