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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訂2004年重點稅源監管企業報表指標體系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3-12-17 14:51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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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3〕123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3-11-13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修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53號),從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使用新的納稅申報表報稅。為使重點稅源監管企業報表指標體系與增值稅納稅申報指標保持一致,並解決近幾年重點稅源監管企業報表部分指標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對2004年的重點稅源監管企業報表指標進行了修訂。現將2004年重點稅源監管企業報表指標修訂説明印發給你們。自2004年1月起,凡達到監管標準並上報總局的重點稅源監管企業均應按照新的報表表式上報企業數據。

  2004年重點稅源監管企業報表的基層任務參數可從全國重點稅源監管支援網站下載。正式錶式在安裝任務參數後,用SDMS系統自行列印。

  為了方便重點稅源監管企業數據的採集,有效推動重點稅源監管範圍由重點稅源向全面稅源過渡,各地在今年重點稅源監管工作中應積極推行重點稅源數據採集的多元化。在推行多元化數據採集的工作中,應充分考慮納稅人的意願,充分利用當地現有電子徵管手段和網路設施的基礎條件,因地制宜,不必建立統一的數據採集模式,但要求採集的重點稅源數據能以統一的格式導入重點稅源管理SDMS系統。各地應把數據採集的多元化作為重點稅源數據採集保證品質、提高效率的大事抓好,儘快實現重點稅源數據採集的電子化和網路化。

  附件:關於2004年重點稅源監管企業報表指標修訂的説明

  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修改的情況和前兩年重點稅源監管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為使報表的指標數據與納稅申報表保持一致,並能簡潔準確全面地反映重點稅源企業的稅收經濟數據資訊,對2004年重點稅源監管企業報表做如下幾個方面的修改: 

  一、調整增值稅稅基指標,與納稅申報表保持一致

  隨著金稅二期工程的拓展,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重新做了修訂,將原來反映增值稅稅基的三項指標拆分為四項指標,即:“按適用稅率徵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按簡易徵收辦法徵稅貨物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銷售額”、“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為保持與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指標的一致性,重點稅源企業報表也做相應的修改。

  二、充實消費稅相關指標,加強對消費稅的全面監控

  消費稅是中央收入的主要稅種,近些年相應也有一些稅收優惠政策,為全面監控消費稅稅源及徵收情況,增列了消費稅稅基指標和減免稅指標,具體增加指標有“內銷貨物免征消費稅産品銷售額”、“出口貨物免征消費稅産品銷售額”和“按政策規定減徵消費稅額”。

  三、刪除非常規稅源指標,簡化報表體系

  原報表指標體系中,各主要稅種都含有“代扣代繳稅款”內容,而在納稅申報表中多不含此項內容。為使重點稅源報表與納稅申報表保持一致,並且將重點稅源監管的重點由非常規稅源轉向常規稅源,故刪除原表中所有的代扣代繳涉稅項目。若在實際徵管工作中,個別企業特定期間確實發生代扣代繳事項,可利用“應納稅額調整額”項目調增應繳稅額。

  四、合併零散指標

  按上報總局重點稅源監管企業標準,增值稅納稅人群體中不應該出現採用4%、5%和6%適用稅率簡易徵收辦法的企業,但考慮到基層監控工作的需要和增值稅指標體系的完整性,又必須保留這幾項指標的內容,為此將分別填寫的這幾項指標合併為一項內容填寫。

  修改後,重點稅源企業報表企業表仍為100項指標,貨物勞務表增至29項指標。

  

  附:1.2004年全國重點企業稅源狀況月報表(企業表)填表説明(略)

  2.2004年全國重點企業稅源狀況月報表(貨物勞務表)填表説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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