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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徵管範圍的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0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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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辦發〔1996〕4號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發文日期:1996-01-24

狀態: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徵管範圍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這次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稅收徵管範圍進行的調整,是在總結稅務機構分設以來工作實踐的基礎上進行的,這對於鞏固財稅體制改革的成果,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具有積極意義.

  1994年經國務院批准的深圳市關於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稅收徵管範圍劃分的試點,可以繼續進行,但不擴大到其他特區.

  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見》的要求,精心組織協調,做好稅收徵管範圍調整工作,保持全國稅務系統穩定,確保各項稅收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徵管範圍的意見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徵管範圍的意見1996年1月22日

  1994年,全國稅務系統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3〕87號)的規定,組建了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套稅務機構,明確劃分了兩個稅務局各自的稅收徵管範圍.機構分設以後,兩套稅務機構運作基本正常,為保障財稅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總結一年多來工作實踐的基礎上,擬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稅收徵管範圍進行調整,具體意見如下:

  一、關於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個體工商戶稅收徵管範圍的劃分,按照收入歸屬原則,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徵收管理.即增值稅,消費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收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為加強稅收徵管,降低稅收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個體工商戶納稅,經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一致,其各自負責徵收的稅種可以相互委託代徵,相互委託代徵不收取代徵手續費.集貿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關於涉外稅收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及其他地方稅種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也可以委託國家稅務局代徵.

  三、關於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四、關於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未開徵前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五、關於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除外)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為簡化徵收手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教育費附加也可以委託國家稅務局代徵.

  其他工商各稅的徵收管理範圍,仍按國辦發〔1993〕87號文件執行.為貫徹落實上述稅收徵管範圍調整意見,我局將另行制定有關的具體實施辦法.

  這次稅收徵管範圍調整以後,稅務系統的人員,財産不再調整.少數人員確需調動的,由當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協商解決.

  稅收徵管範圍的調整自1996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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