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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

關於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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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1〕18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

發文日期:2001-03-16
廢止日期:2016-05-29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為了做好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的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聯合下發了《關於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問題的通知》。考慮到石油、石化集團將加快實施所屬加油站IC卡繳費系統工程的實際情況,以及解決稅控裝置與IC卡繳費系統的相容問題,有利於兩大集團改進行業管理,增強競爭力,同時也有利於加強稅收徵管,在總結前階段安裝稅控裝置經驗基礎上,現就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可在已取得防爆、計量和稅控功能合格證的稅控裝置産品中選型,也可採取已取得稅控燃油加油機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生産廠家改造自己原生産的非稅控加油機的方式,由省石油、石化公司與稅控裝置或稅控加油機生産廠家簽訂定貨及售後服務合同;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的要求,自行組織其所屬加油站稅控裝置的安裝和改造;對已經安裝的,不再重新選型,但需經國家防爆檢測單位檢測合格。稅控裝置存在的其他問題,將另行研究解決。對已經接近報廢年限的加油機,在2001年內,可直接以稅控加油機進行更換。
    二、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已安裝IC卡繳費系統的,可暫不安裝稅控裝置;石油、石化集團在2001年內,可各選2至3個省市進行IC卡繳費系統改造試點。改造試點必須取得防爆、計量和稅控功能檢測合格後方可實施。
    三、稅控加油機生産廠家對自己原生産的非稅控加油機進行改造,必須符合防爆、計量和稅控功能,以及稅控初始化的要求。稅控加油機生産廠家應將幾種有代表性的改造樣機和改造方案送國家防爆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和認可。防爆改造檢驗應按照GB3836《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156《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在取得防爆合格證和認可後,將改造方案和樣機一併送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計量和稅控功能的檢測。檢測機構應參照JJF1056-1998和JJF1060-1999對送檢樣機進行檢測,其中最小流量(0.20max)下,示值誤差的準確度為±0.5%。檢測機構對通過檢測的,要出具檢測合格報告和改造方案認可報告,並報送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改造方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四、做好防爆安全和驗收工作
    (一)加油機的防爆問題是關係到人身和財産安全的大事,必須慎之又慎。各級稅務機關和技術監督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抓好防爆安全工作。安裝和改造單位在安裝稅控裝置和實施加油機改造時,必須嚴格按照《燃油加油機稅控裝置現場安裝注意事項及有關要求的通知》和《燃油加油機稅控功能改造整機防爆檢驗工作實施辦法》(見附件)進行。在計量檢定和稅控初始化前必須通過整機防爆性能檢驗。整機防爆性能檢驗由負責改造的單位聘用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認可的具有防爆檢驗資格的人員承擔。檢驗合格的,由改造單位報當地省級品質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抽查。通過抽查的,在加油機上張貼防爆檢驗合格標誌。
    (二)對已經安裝稅控裝置的加油機整機防爆檢測,應按照《燃油加油機稅控功能改造整機防爆檢驗工作實施辦法》的規定,由稅控裝置生産廠家將幾種有代表性的加油機安裝方案送防爆檢測機構審查,並在每個省市確定幾個安裝示範點。改造的加油機經防爆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準進行抽查和驗收。
    (三)對通過檢定和檢測的燃油加油機及稅控裝置,實行鉛(簽)封。稅務機關要按稅控初始化的要求對加油機和稅控裝置實施初始化。安裝工作結束後,稅務、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要組成聯合驗收小組,對安裝的稅控裝置和改造的加油機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五、考慮到石油石化集團所屬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實施需要一段準備時間,因此,全國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工作結束期限延長至2001年10月31日。安裝工作的總結于2001年12月31日前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
 
    附件:燃油加油機稅控功能改造整機防爆檢驗工作的實施辦法
 
                       燃油加油機稅控功能改造整機防爆檢驗工作的實施辦法
 
    一、安裝和改裝要求
    1.燃油加油機稅控功能改造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GB3836《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系列標準、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和GB50156《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的規定進行,保證設備的防爆性能。
    2.改造施工前,已經取得生産稅控加油機資格的企業必鬚根據加油機的防爆類別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和改造的首臺同類別加油機經防爆檢驗機構檢驗,取得防爆改造檢驗證後,才準進行改造。
稅控裝置生産廠家應將改造方案送防爆檢驗機構審查,並在每個省市確定幾個安裝示範點,改造的加油機經防爆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準進行安裝和驗收。
    3.改造完成後必須進行整機防爆現場檢驗。檢驗由取得生産稅控加油機資格的企業或稅控裝置生産廠家聘用由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有防爆檢驗資格的人員承擔。
    4.加油機的整機防爆性能現場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計量檢定和稅控初始化工作。
    二、檢驗要求
    1.檢驗分為現場檢驗和試驗室檢驗。
    (1)現場檢驗。加油機改裝後,取得生産稅控加油機資格的企業或稅控裝置生産廠聘用由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有防爆檢驗資格的人員檢驗。檢驗合格後,報省級品質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抽查,通過後,在每台加油機上張貼防爆檢驗合格標記。
現場檢驗按《燃油加油機稅控功能改造整機防爆檢驗大綱》進行。當現場檢驗無法判定時,應進行試驗室檢驗。現場檢驗判定合格後,可免去試驗室檢驗。檢驗合格後,應及時出具相應檢驗報告。
    (2)試驗室檢驗。試驗室檢驗應在首臺同類型號加油機或現場檢驗無法判定其防爆性能的情況下進行。檢驗須嚴格按照國家防爆安全系列標準進行。檢驗合格後,應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和防爆改造檢驗證。
    2.檢驗人員培訓考核
從事現場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由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組織。取得生産稅控加油機資格的企業、稅控裝置生産廠和各省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經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認可的單位進行防爆檢驗培訓,由全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委員會考核,通過後,才能進行防爆檢驗工作。
    3.根據目前國家防爆檢驗水準和承擔加油機稅控改造檢驗的經驗,可由下列單位承擔試驗室檢驗:
    (1)國家防爆電氣産品品質監督檢驗中心
    (2)國家級儀器儀錶防爆安全監督檢驗站
    (3)化學工業電氣産品防爆品質監督檢驗中心需進行試驗室檢驗的單位可任意選擇上述3個檢驗單位之一進行試驗室檢驗。
    4.稅控裝置和加油機防爆合格證以及防爆改造合格證,應按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規定的統一格式出具。各防爆品質監督檢驗中心(站)應將批准的防爆合格證和防爆改造檢驗證,報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統一公佈。
    5.國家防爆檢驗機構應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檢驗收費標準收費。
各省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抽查收費應按當地省級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未頒布收費標準的,可由檢驗單位與改造單位協商解決或緩收。抽查收費只對抽查的設備,向實施改造的單位收取。
    三、整機防爆檢驗的抽查
為保證檢驗的品質,由各省級品質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內實施改造單位檢驗合格的加油機進行整機防爆檢驗抽查,抽查比例不高於10%。對抽查不合格的,應加倍抽查,再不合格的應對該改造單位改造的所有加油機進行檢驗。
    加油機防爆檢驗抽查由省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有資格的防爆檢驗人員承擔。
    四、本辦法由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防爆檢驗合格標記、《燃油加油機稅控功能改造整機防爆檢驗大綱》等另行發文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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