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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納稅人多繳稅款退付利息的範圍及退庫程式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20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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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2〕56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發文日期:2002-06-24

狀態:全文有效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請明確納稅人多繳稅款應付利息的範圍和程式的請示》(滬國稅計[2002]1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應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範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54號)已明確為: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所造成的結算退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産生的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二、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稅款時,稅務機關應先將欠繳稅款及滯納金從應退稅款及應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後尚有應退稅款的,按抵扣後的餘額辦理退稅。
    三、小額稅款退稅的應付利息需退會現金的,稅務機關應視同小額稅款退稅辦理。
    四、為加強預算收入的管理,對多繳稅款退稅及應付利息,應由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並送國庫辦理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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