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以下簡稱《辦法》)下發後,一些地區反映在核銷死欠的執行過程中,有些具體問題需要總局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補充明確如下:
一、《辦法》第八條中“核銷死欠”的範圍除欠繳稅金及滯納金外,還包括欠繳的稅收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納稅人消亡後,稅務機關又查處應補繳稅款,且無可執行財産的,其無法追繳的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應根據登出工商和稅務登記的相關證明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省)稅務機關確認核銷。
二、《辦法》中的“核銷死欠”僅指稅收會計在賬務處理上的核銷,是一種內部會計處理方法,並不是稅務機關放棄追繳稅款的權利。因此,省稅務機關不得直接對納稅人批復核銷稅款,對下級機關的核銷稅款批復文件也不得發給納稅人。
凡符合核銷條件的死欠稅款,一律報省稅務機關確認,不必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以下簡稱《辦法》)下發後,一些地區反映在核銷死欠的執行過程中,有些具體問題需要總局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補充明確如下:
一、《辦法》第八條中“核銷死欠”的範圍除欠繳稅金及滯納金外,還包括欠繳的稅收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納稅人消亡後,稅務機關又查處應補繳稅款,且無可執行財産的,其無法追繳的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應根據登出工商和稅務登記的相關證明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省)稅務機關確認核銷。
二、《辦法》中的“核銷死欠”僅指稅收會計在賬務處理上的核銷,是一種內部會計處理方法,並不是稅務機關放棄追繳稅款的權利。因此,省稅務機關不得直接對納稅人批復核銷稅款,對下級機關的核銷稅款批復文件也不得發給納稅人。
凡符合核銷條件的死欠稅款,一律報省稅務機關確認,不必上報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