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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6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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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4〕52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4-04-28

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和規範普通發票的統一管理,做好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的準備工作,便於全國普通發票統一識別和查詢,決定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
  (一)普通發票分類代碼編制規則
  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以下簡稱分類代碼)為12位阿拉伯數字。從左至右排列:
  第1位為稅務局代碼,1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0為總局。
  第2、3、4、5位為地區代碼(地、市級),以全國行政區域統一代碼為準,總局為0000。
  第6、7位為年份代碼(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為統一的行業代碼。
  第9、10、11、12位為細化的發票種類代碼,按照保證每份發票編碼唯一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自行編制。  (二)發票號碼(即發票順序碼)編制規則
  普通發票號碼為8位阿拉伯數字。如發票號碼資源不夠用,在設計時應考慮與分類代碼結合,即在分類代碼的第9、10、11、12位中設置1位為批次代碼。
  企業冠名發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類代碼中設置1位單獨表示,或者直接在發票號碼中以給每個企業分配一段號碼的方式進行編制。
  (三)印製位置和規格
  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統一印製在發票右上角:第一排分類代碼,第二排發票號碼。
  發票號碼採用號碼機印刷的,號碼機採用哥特字體。手工票、定額票、電腦票(平推列印)號碼機的規格為:字高3.34mm,字寬1.86mm,字筆道0.34mm,字間距0.99mm,號碼總長21.81mm。卷式發票號碼機規格為:字高3 mm,字寬1.66mm,字筆道0.32mm,字間距1.19mm,號碼總長21.61mm(見附件)。發票號碼採用噴墨方式印刷的,按照號碼機印刷的規格噴印。
  分類代碼印製規格應與發票號碼一致。
  二、統一代碼和發票號碼的執行時間
  為了保證新舊分類代碼、發票號碼使用的順利銜接,全國統一分類代碼、發票號碼啟用時間為2004年7月1日,舊分類代碼、發票號碼截止使用時間為2004年12月31日(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各地可在總局規定的交替期內確定具體啟用和截止時間,並報總局備案。
  三、工作要求
  (一)抓緊確定編碼方案。各地必須按照總局統一的編碼規則,編制普通發票的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各地所確定的分類代碼、發票號碼編制方案,報總局徵管司、資訊中心備案。
  (二)發票印製相對集中。配合統一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實施,普通發票應集中到地、市級印製,有條件的地區及重要票種應集中在省一級印製。
  (三)抓住契機開展發票查詢。各地要充分利用統一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有利時機,按照稅務系統資訊化規劃“兩級處理”的要求,積極創造條件,依託現有綜合徵管資訊系統,逐步建立普通發票電話、網上查詢系統。
  (四)狠抓落實及時反饋。各地要充分認識統一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對實現發票管理規範化和資訊化的重要意義,認真抓好更換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各項準備工作,按要求逐項落實,並及時反饋有關情況、問題和建議,以利不斷完善這項工作。

  附件:號碼機字體規格圖樣(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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