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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6-0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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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4〕37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4-05-19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國家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後,對部分地區的重點國有林區實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為支援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實施,根據國務院批准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産、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産經營活動的房産、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徵收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對由於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産、土地閒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閒置房産和土地用於出租或企業重新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産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用於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免稅房産、土地和車船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産、土地和車船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徵稅。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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