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加強稅源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資訊産業部、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的有關規定,總局制定了《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實施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實施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資訊産業部、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工作由各級稅務部門負責。為了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切實組織好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工作,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準確把握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的實施原則
《通知》明確,“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採取統一標準、生産許可、政府推廣、分步覆蓋的原則實施”。各級稅務部門務必對此準確把握,深刻理解。“統一標準”是指稅控收款機應當按照國家的統一標準進行生産。稅控收款機(包括稅控裝置)國家標準(GB18240)作為系列標準,到目前為止,已發佈並生效的有標準一:機器規範;標準二:IC卡規範;標準三:稅控器規範;其他幾個標準有的正在進行符合性驗證,有的正在研究編制。“生産許可”是指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通過資質審查、獲取生産許可證,才能獲得市場準入的資格;“政府推廣”是指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並非一般的商品普及,而是帶有強制性的政府行為,必須要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取得生産許可證的品牌進行選型招標,以防無序競爭,確保推行的力度和效果;“分步覆蓋”是基於我國國情,考慮地區、行業差異以及以往應用電子收款機及其他管理系統的程度不同等實際情況,積極、穩妥地分行業、分類型逐步推行,除了由國家統一規定的行業按要求統一推行應用外,其他行業推廣應用的具體範圍和方式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自行確定。
總之,上述實施原則充分體現了總局提出的“標準化、市場化、行政監督”的工作思路,只要企業有實力、有技術,就可以依據標準進行研發,其成果只要通過國家有關部門資質審查和權威機構的檢測並取得生産許可證,就可參加地方政府統一組織的選型招標,中標的就可直接面向納稅人由其自行選購。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在整個過程中的職責就是“定標準、當裁判”,以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擺脫行政審批,維持競爭秩序,加強市場監管。
二、明確推廣應用範圍,合理確定優先次序
(一)《通知》規定,“凡從事商業零售、飲食業、娛樂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適合使用稅控收款機系列機具行業,並具有一定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用戶),必須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購置使用稅控收款機”。購置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用戶應符合“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條件。由於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用戶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增值稅納稅人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界限劃分。從事商業零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普通發票。商業零售企業以外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每人平均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普通發票;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使用防偽稅控系統代開。
(三)國務院資訊化工作辦公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同意在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長春市開展金融稅控收款機共用試點的批復》(國信辦〔2003〕13號,以下簡稱《批復》)批准的金融稅控收款機共用試點城市,金融稅控收款機推行的範圍、用戶標準及時間,由四個城市按照《批復》的規定實施。
(四)凡是使用POS系統、MIS系統進行企業管理、財務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場、超市、大賣場以及大型連鎖快餐業,鋻於其核算相對健全,而且系統建設投資成本偏高,不宜全部更換成稅控收款機,況且稅控收款機也無法替代進行企業管理、財務管理,因此,待國家相關標準出臺後再實施稅控改造。
(五)《通知》下發後,原由地方自行決定推廣使用的非國家標準的稅控收款機一律不得再行推廣。《通知》下發前,已經推廣使用的稅控收款機必須清理並分年登記造冊,報總局備案,凡是能夠滿足總局統一研製開發的《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的數據採集要求、運作安全可靠的,可以繼續使用,以免造成浪費,增迦納稅人負擔。待使用週期屆滿時,再分批更換為符合國家標準的稅控收款機。
(二)試點階段(2004年11--12月底)
在全面推廣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選擇1-2個地區作為試點。試點的重點工作不僅要關注範圍的確定、用戶和機器的選擇、維修服務以及推行方式等,更要注重納稅申報與數據採集以及應用於管理的可操作性試驗,以發現問題,總結經驗,為全面推行創造條件。對前期已經試點、條件比較成熟的地區,也可不再試點,直接進入推廣階段。
(三)推廣階段(2005年1月開始)
試點順利完成且各項準備工作就緒,即可進入推廣階段。
每個階段的具體時間和方法,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鋻於推廣應用工作涉及多部門、多環節協作,是一項較為複雜的系統工程,啟動時間若有調整,總局將及時通知各地。
五、抓住關鍵環節,落實推行工作
(一)選型招標
1.按照《通知》的規定,凡通過資質審查並取得稅控收款機生産許可證的企業(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公告為準),均可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組織的選型招標,中標後方能進入市場銷售。因此,稅控收款機選型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選型招標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統一組織,不得層層下放。招標結果應當在所轄行政區域內公告,並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禁止選用沒有通過資質審查並未獲得稅控收款機生産許可證的産品。
2.稅控收款機的選型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機器的功能、性能、品質、價格及其售後服務等要素在內,招標條款中不得提出違反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銷售價格應當按照中標企業的報價確定;參加招投標的企業,在投標文件中必須有明確的售後服務承諾和承擔相關責任的條款;其中保修年限和維護費用的收取標準及方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統一要求,投標文件必須作出響應。
中標企業的企業、産品型號、銷售價格、售後服務承諾和承擔的相關責任、保修年限和維護費用的收取標準及方式等,均應隨招標結果一併向社會公告。
3.中標的生産企業數量應嚴格控制在5至10家範圍內。招標活動可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的名單的次數分批進行招標,但第一次中標的數量不得少於5家,以後分批增招中標與第一次中標的總和不得超過10家。
4.各地的招標工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的有關規定實施。為了規範各地招標工作,總局制訂了《稅控收款機産品選型招標範本》供各地在選型招標中參照使用。各地稅務機關可在總局通信伺服器d:/ineptpub/ftproot/centre/徵管司目錄中下載範本文稿。
(二)銷售與購置
1.企業産品的銷售方式由生産企業自行確定,可採取自銷或代理銷售的方式。需要銷售代理的代理商由生産企業自行確定,同時向當地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為生産企業推薦、指定代理商。
2.用戶有權在所有中標的企業産品中自行選購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品牌和機型,稅務機關不得採取任何手段指定品牌和機型,不得強制用戶選購某種産品。
3.跨區域經營的用戶需要集中購置的,可向購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購置證明,送達用戶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也可以由其分支機構就地購置。
4.所有中標的生産企業應當在用戶購置稅控收款機前,做好産品性能介紹以及如何使用機器的免費培訓,以便用戶了解産品、選擇産品。稅務機關應當對此加強督促。用戶購置稅控收款機後,生産企業或由其確定的售後服務單位,要按事先公告的服務承諾,向用戶提供安裝、調試、培訓、維修等各項服務。
(三)註冊登記
按照《通知》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的規定應當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用戶購置機具後,應當立即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控收款機的註冊登記。新開業的用戶,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購置機具,並完成稅控收款機的註冊登記。在專業市場內,由於用戶比較集中,可採取由市場主辦單位集中管理,統一購置(分別攤銷)使用稅控收款機。何種專業市場採用集中購機開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
(四)稅控初始化。稅務機關根據用戶填寫的《稅控收款機註冊登記表》,通過用戶購置稅控收款機隨機配置的“稅控卡”和“用戶卡”,使用總局統一研製開發的《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對用戶使用的稅控收款機進行稅控初始化,設定稅收管理、發票管理以及機器管理的有關資訊和程式。稅務機關在使用《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時,要與綜合徵管軟體做好銜接,直接從中調用用戶的基本資訊。
稅控收款機稅控初始化和《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的應用與操作,以及稅控收款機變更、登出等問題,總局將另行下文,並將專門組織培訓。
(五)發票管理
1.稅控發票的印製。稅控收款機開具的稅控發票是一種新式的機打發票。稅控發票應當載明的基本內容包括:付款方名稱、付款方代碼(非抵扣發票可不設此欄)、收款方名稱、收款方代碼、項目、開票金額、開票日期、發票分類代碼、發票號碼、稅控碼等,屬於代開發票的還應包括代開單位名稱、代碼等內容。總局將對稅控發票的基本式樣、規格、聯次以及印製、使用問題另行規定。各地要按照總局規定的稅控發票的基本要求設計票樣,在保證稅控發票基本內容和基本格式的前提下,盡可能的滿足適用行業的特點以及用戶使用需求,同時,必須按照總局全國發票統一編碼規則,編制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印製稅控發票。
2.稅控發票購票管理。稅務機關在向用戶提供稅控發票時,要嚴格按照稅控發票寫卡規定、程式和授權進行操作。發票發售除首次購票外,要嚴格實行驗舊售新制度。用戶每次購買新票時,要攜帶用戶卡,稅務機關發票發售崗位不僅要查驗用戶卡中記錄的已開票份數與所售出票份數之間的領、用、存邏輯關係,而且要查驗用戶卡中記錄所開發票是否已在納稅申報同時報送數據並清零,兩項查驗無誤即可發售新票,否則,不予發售新票,並應要求納稅人補正,同時將有關情況及時告之相關部門,採取措施監督檢查。為了保證用戶在機器出現故障時有票可用,可根據管理需要提供少量定額發票,或由稅務機關代開。
3.稅控發票的真偽辨別。稅控發票採用了密碼技術,每份發票都列印有稅控碼。消費者和稅務人員可通過特服電話(12366)、網際網路及稅務機關的《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準確地查詢和辨別稅控發票的真偽。
(六)在用收款機的改造
妥善解決好在用收款機的改造問題,減少用戶的損失,是推廣應用的過程需要解決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務必慎重處理。《通知》規定,“對本通知下發前在用的收款機和非國家標準的稅控收款機,首先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有條件的可以進行稅控功能的改造。不易實施改造的,可採取逐步更換的方式加以解決”。為此,在對在用收款機進行備案登記的前提下,應按以下四項要求加以改造並檢驗:一是能夠準確、完整記錄開票數據並做到記錄不可更改;二是能夠通過總局開發的《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的初始化;三是能夠為《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所採集接收;四是所開發票凡涉及付款方抵扣的必須具有抵扣功能,包括具備抵扣數據項目、數據能夠在抵扣方認證。凡是符合要求的可繼續使用;凡是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機具生産企業和軟體開發企業提出修改要求,限期修改,經檢驗檢測合乎要求的,在為用戶升級後允許繼續使用。修改後經檢驗檢測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應當淘汰更換為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具。與原非國標稅控收款機配套使用的庫存空白髮票,只要印製的項目內容與總局規定稅控發票應當載明的基本內容相符的,可以繼續使用;否則作報廢處理。
六、依法處理違章違紀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收款機,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依照《徵管法》第六十條處罰。因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收款機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開具稅控發票的,依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反本規定,為生産企業推薦、指定代理商,或者為稅控收款機用戶指定品牌和機型,或者強制用戶選購某種産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加強稅源監控,強化申報審核
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的目的在於加強稅源監控,稅源監控的關鍵在於完整、準確、及時、可靠地採集和應用數據。為此,在推廣應用過程中,要按照“一窗式”原則管理,重點抓住以下環節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機制,監督發票開具。要監督用戶必須完整錄入每筆經營數據,並逐筆列印稅控發票。除了稅務機關的日常監督檢查外,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發票有獎”制度,獎金來源列入預算,同時,輔之以“發票查詢”和“發票舉報獎勵”制度,以充分調動廣大消費者依法主動索取發票的積極性,形成激勵機制,督促納稅人依法開具發票,如實記錄經營數據。
(二)強化申報審核,實行票表比對。凡是安裝、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必須于每月辦理增值稅、營業稅納稅申報時,隨同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遞交記錄有稅控收款機開票數據的用戶卡。受理納稅申報崗位不僅要對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邏輯審核,而且要對納稅申報表填報的經營收入數據與納稅人用戶卡記錄的開票金額進行比對,納稅申報的經營收入大於或者等於用戶卡記錄的開票金額,即可開票徵稅,並可對用戶卡清零解鎖(發票發售崗位據此允許其重新啟用稅控收款機開票,併發售新的空白髮票);納稅申報的經營收入小于用戶卡記錄的開票金額的,則為申報異常。凡屬異常申報,由辦稅服務廳設置的異常申報崗位負責處理,納稅人能夠説明原因現場糾錯的,現場補正;不能説明原因現場補正的,要及時移送稅源管理部門約談、核查(發票發售崗位相應暫停其重新啟用稅控收款機開票,停售新的空白髮票。在此期間,納稅人發生經營業務需要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代開)。同時,辦稅服務廳要設置總復核崗位,負責對所有窗口的操作進行復核,以加強監控。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納稅人,若其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大於核定定額的,應當按照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據實徵稅,並將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作為下期核定定額的依據,及時評估調整其定額;若其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小于核定定額的,按照核定定額徵稅。
(三)利用資訊資源,開展評估分析。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從稅控收款機收集到的數據,與申報納稅數據、相關行業經濟指標結合起來,定期開展納稅評估、分析,不僅要對同一納稅人歷史同期的申報、納稅狀況進行縱向比較,而且要與其行業相同、規模相當的業戶同期的申報、納稅狀況進行橫向比較,測算納稅人實際納稅與應納稅額之間的差距,評估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增強管理的針對性,進而促進納稅人逐步提高財務核算水準,依法如實申報納稅。凡發現有異常情況的,稅務機關應在調查中,使用稅務管理卡及時調取用戶機器中的詳細記錄進行核查,發現有偷逃稅嫌疑的,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現已在用的非國標稅控收款機也要按照上述要求逐項落實,切實加強和促進稅源管理,提高徵管的品質與效率。
七、加強領導,密切協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是加強稅收徵管,強化稅源監控,提高徵管品質與效率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稅務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推廣應用工作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同時還要充分認識到,總局提出這次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採取“標準化、市場化、行政監督”的工作思路本身,也是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力圖摒棄行政審批弊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因此,務必杜絕任何暗箱操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維護有序競爭。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是一項涉及面廣、難度大,帶有強制性的工作,各級稅務局要緊緊依靠地方政府,積極參與由政府領導挂帥的稅控收款機推廣工作領導小組,密切與財政、資訊産業、質檢等部門的配合協作,按照《通知》明確的分工,協同推進此項工作。
(二)從實際出發穩步推行。各級稅務局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力求符合當地行業用戶使用的可能及特點,同時也要考慮到稅務機關實施推行工作、監督管理與其他稅收工作的有效銜接和人力、物力的合理安排。推廣應用工作中,要注意研究稅控收款機推行中的難點問題,摸清、摸透用戶的經營情況,既要注意解決共性問題,又要注意解決個性問題,切忌工作簡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