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營造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稅收環境,提高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品質和服務水準,市局制定了《納稅評估稅務約談制度暫行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納稅評估稅務約談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稅務機關通過實施稅務約談,能為納稅人提供深層次的服務,實現稅收徵收管理方式由事後的“監督打擊型”向事前的“服務管理型”轉變,營造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稅收環境,形成新型的稅收徵收管理體制。各稅務分局應積極研究和探索稅務約談制度,結合稅收徵收管理的實際,創造條件,積極開展納稅評估稅務約談工作。
二、市局確定市財稅二分局、南匯、虹口、徐匯、奉賢區稅務局等五個分局自2004年4月1日起試行納稅評估稅務約談制度。其他各稅務分局也可參照暫行辦法的規定,積極開展試行工作,為10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正式實施作好準備。
三、為了確保納稅評估稅務約談工作制度的順利實施,各稅務分局應全面開展對納稅人的納稅評估工作,在初期可先利用CTAIS稅收徵管資料和金稅工程等數據,結合納稅人上報的各種財務報表資料,進行納稅評估,同時探索納稅評估的資訊化、系統化、科學化。市局也將積極調研、開發本市的納稅評估電腦軟體系統。
四、要加強納稅評估稅務約談制度實施的組織管理。各稅務分局的稽查(管)科作為開展稅務約談工作的主管科室,具體組織和協調本分局稅務約談工作,在具體進行稅務約談時,原則上由稅務管理所指定專人開展約談工作。
五、在試行工作中,各稅務分局對遇到的問題要同步開展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教訓,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局。
特此通知。
附:《納稅評估稅務約談制度暫行辦法(試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納稅評估稅務約談制度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範稅務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稅收環境,提高稅務機關工作效率、品質和服務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納稅評估稅務約談制度,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資料和稅款繳納等各項數據進行綜合評估,結合納稅人生産經營狀況加以分析,就發現的涉稅疑點,約請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進行解釋、説明,並給予政策性宣傳和輔導,要求納稅人自查自糾,依法繳納稅款的一項工作制度。
第三條 稅務約談工作分為納稅評估、約談輔導、納稅自查、約談處理、約談審核和約談監督六個步驟。
第四條 稅務機關實施約談應當在稅務檢查前進行,進入稅務稽查程式之後不得採取約談方式。
第五條 採取稅務約談方式後,納稅人按照規定進行自查自糾,並已依法糾正的,稅務機關不再實施稅務稽查;對納稅人拒絕約談或逾期不自查自糾或不依法改正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的程式進行稅務稽查。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六條 適用稅務約談的納稅人類型包括: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類的納稅人一般適用約談方式,無特殊情況的,一般不適用稽查程式;B類、C類納稅人既適用約談方式,也適用稽查程式。納稅信用等級為D類的納稅人不適用約談方式。
(二)納稅人經營期連續在兩年以上,且經營業務比較穩定、財務管理制度比較健全,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適用約談方式。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一般不適用約談方式。
第七條 對舉報的案件、上級督辦的案件、其他部門轉辦的案件、專案檢查的案件,以及稅收專項檢查確定的檢查範圍和發現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以及涉嫌騙購、虛開、倒賣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涉嫌偽造、倒賣其他發票的,不得採用約談方式。
第八條 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範圍,通過納稅評估,發現納稅人存在下列異常情況或涉稅疑點之一的,可以實施稅務約談。
(一)進行了納稅申報,但納稅申報的計稅依據存在疑點,收入構成明顯偏低的,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
(二)生産經營規模與納稅申報數額不相匹配的;
(三)應稅收入、成本費用、利潤額、應納稅所得額之間不相匹配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
(四)應收、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營業外收入等明顯偏高或有異常情況的;
(五)與同類企業或同行業企業相比,盈利水準明顯偏低的;
(六)經營項目適用不同稅種和稅率,但納稅申報異常的;
(七)在減免稅期間或減免稅到期前後,經營額或利潤額大幅度增加或減少的;
(八)應稅房産原值較大,納稅申報數明顯偏低的;
(九)購銷合同簽訂頻繁,印花稅繳納額度明顯偏低的;
(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零申報、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額與職工收入水準不相匹配的;
(十一)企業其他財務會計報表、會計科目之間存在不相匹配或有異常情況的;
(十二)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價格結算不合理,或可能存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收取價款、費用的;
(十三)其他可實施稅務約談的情形。
第三章 納稅評估
第九條 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採取資訊化等手段,對納稅人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分析,就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情況進行綜合評定,以此確定約談對象的方式。納稅評估由資料審核和對象確定兩個環節組成。
第十條 資料審核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對稅收徵管系統、金稅工程等反映納稅人的各種資訊資料進行審核、分析。
第十一條 資料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納稅人相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二)相關資料數據內部的邏輯關係;
(三)納稅申報情況與實際生産經營狀況的邏輯關係;
(四)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資料審核內容。
進行資料審核後,評估人員應填制《稅務約談納稅評估分析表》(見稅務約談文書之一),確定約談事項。
第十二條 約談對象的確定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資料審核的結果,將發現涉稅疑點的納稅人確定為約談對象的過程。
第十三條 約談對象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管理所經納稅評估後初定,報主管科室審批確定,並向稅務管理所下達《稅務約談任務單》(見稅務約談文書之二)。
第十四條 在對納稅人評估和資料審核後,暫未發現納稅人有涉稅疑點的,應在《稅務約談納稅評估分析表》上註明評估結論,經主管科室審定後,立卷歸檔。
第四章 約談輔導
第十五條 約談輔導是指稅務機關通過納稅評估後,就涉稅疑點,約請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進行解釋、説明,並給予政策宣傳和輔導的過程。
第十六條 負責約談的稅務人員接到《稅務約談任務單》後,根據《稅務約談納稅評估分析表》和被約談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事先應擬訂約談提綱,明確約談重點。
第十七條 負責約談的稅務人員在約談前應製作《稅務約談建議書》(見稅務約談文書之三),可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人員、財務人員及與涉稅問題相關的其他人員,同時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攜帶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約談日期的5個工作日前送達《稅務約談建議書》。納稅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接受約談的,應在收到《稅務約談建議書》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延期約談申請,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約談輔導可採取當面交流、書面説明等方式進行。採取當面交流方式時,一般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參加。正式約談前,稅務人員應向約談參加人講明約談的目的,向納稅人告知有關事項。在約談過程中,應對約談參加人做好宣傳和輔導工作。
第二十條 約談過程中,必須有專人負責記錄,填制《稅務約談記錄》(見稅務約談文書之四),記錄員可由參加約談輔導的稅務人員擔任。對當面交流未能説明清楚的問題,應要求納稅人提供書面説明材料。
第五章 納稅自查
第二十一條 納稅自查是指納稅人經約談輔導後,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申報並依法糾正的過程。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進行約談後,應要求納稅人在10—30個工作日內就涉稅問題進行自查,具體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有關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自查納稅情況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稅務約談自查報告表》(見稅務約談文書之五)。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經自查存在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在規定的自查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補繳稅款。
第六章 約談處理
第二十五條 約談處理是指在納稅人自查後,由約談人員對約談的情況進行分析處理的過程。
第二十六條 約談過程中,納稅人對涉稅疑點能作出合理解釋,並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約談人員製作《稅務約談工作報告》(見稅務約談文書之六),報審理人員審核後,立卷歸檔。
在約談輔導後,約談人員對納稅人報送的《稅務約談自查報告表》及自查情況説明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如認為納稅人的自查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能及時糾正差錯,補繳稅款的,應製作《稅務約談工作報告》,報審理人員審核後,立卷歸檔。
第二十七條 在約談和納稅人自查過程中,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的具體執行或有關問題有爭議的,稅務管理所應將有爭議的問題上報分局相關科室,由分局根據稅收政策的規定進行正確的認定。
第二十八條 約談輔導過程中,納稅人如有拒絕約談輔導或未進行自查的,或發現納稅人存在故意偷逃稅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加強日常管理、適時開展專項檢查或立即實施稅務稽查。
第七章 約談審核
第二十九條 約談審核是對整個約談工作進行最後審核的過程。各稅務分局應確定審理部門負責約談的審核工作。
第三十條 審理人員對約談實施人員提交的《稅務約談工作報告》以及所附資料進行核實,並對如下內容進行確認:
(一)納稅評估、約談輔導、納稅自查和約談處理四個步驟的資料是否齊全,數據是否正確;
(二)納稅評估、約談輔導中所有問題或疑點是否都進行了分析、説明和按規定進行了處理;
(三)納稅評估、約談輔導、納稅自查和約談處理四個步驟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式實施;
(四)其他相關事項的審核。
第三十一條 審定結束後,審理人員應在《稅務約談工作報告》上簽署審定意見。
第八章 約談監督
第三十二條 約談監督是由監察部門對稅務人員約談工作情況及執行約談工作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稅務約談人員應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稅務約談工作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必須遵循《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約談之前必須向納稅人告知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切實維護、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二)稅務工作人員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約談,不得將不適用約談的對象納入約談範圍。
(三)稅務約談人員與納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經營者、財務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存在《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條所列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所使用的文書,由各稅務分局按標準樣式自行印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
附:《稅務約談文書1—6》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