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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

關於印發《關於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3-14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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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經貿貿易〔1999〕637號

發文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

發文日期:1999-07-07

狀態:全文有效

(通知略)

關於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實施意見

  為做好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8號),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對象,目標和任務
  (一)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對像是國內所有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倉儲,零售業務的批發企業,倉儲企業和加油站(點)。
  (二)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總體目標是在清理整頓小煉油廠,管住油源的基礎上,集中批發,規範零售,建立規範的成品油市場流通秩序。
  (三)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主要任務,一是全面清理整頓成品油批發企業,理順批發經營渠道,規範批發經營行為,實現汽油,煤油,柴油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兩大集團)集中批發;二是全面清理整頓加油站(點),規範成品油零售市場,推行集中配送和連鎖經營,提高成品油零售環節的組織化程度;三是在清理整頓基礎上,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場規則,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納入法制化軌道。
  二、清理整頓汽油,煤油,柴油批發企業,實現集中批發
  (一)國內各煉油廠生産的汽油,煤油,柴油全部由兩大集團的批發企業批發經營,其他企業和單位不得批發經營。
  (二)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經省級或省級以上成品油市場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登記註冊;
  2、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3、全資或控股擁有庫容不低於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
  4、油庫建設經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
  5、具有成品油管輸,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接卸條件;
  6、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三)兩大集團所屬批發企業具備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業務基本條件的,可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業務。
  (四)兩大集團以外的批發企業(以下簡稱社會批發企業)具備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業務基本條件的,可由兩大集團依法採取劃轉,聯營,參股,收購等方式進行重組,重組後的企業可繼續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業務。
  (五)省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下同)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以上規定組織對本地區所有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業務的企業和單位進行清理。
  (六)省級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兩大集團符合基本條件的批發企業和符合基本條件並與兩大集團實行重組的社會批發企業,逐一填寫<申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經營企業登記表>(附件一),其中與兩大集團實行重組的企業要附重組協議書或合同,于1999年10月31日前報國家經貿委。經全國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國家經貿委核發<汽油,煤油,柴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企業憑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重新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七)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證書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汽油,煤油,柴油批發經營資格。
  (八)自本意見下發施行之日起,各地區不得批准新設汽油,煤油,柴油批發企業。國家經貿委按照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業務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合理佈局,有序競爭的原則,對兩大集團新設汽油,煤油,柴油批發企業嚴格審批。
  (九)進口成品油國內流通管理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另行規定。
  三、清理整頓成品油倉儲企業
  1、符合當地政府總體規劃要求,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並滿足消防,環保等要求,各項批准手續完備;
  2、有消防安全及石油專業技術人員;
  3、財務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4、符合安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條件。
  (二)省級經貿委按照加油站(點)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組織對本地區所有加油站(點)進行清理。對符合基本條件的加油站(點),經省級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同意後,核發國家經貿委統一印製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加油站(點)憑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重新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三)200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批准證書的加油站(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零售經營資格。
  (四)經清理整頓合格的加油站,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産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0號)的要求,安裝稅控裝置或具有稅控功能的加油機。加油機必須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定期檢定。
  (五)新建加油站必須經省級經貿委或由省級經貿委授權的地市級經貿委審核批准,並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後,方可辦理申請立項等手續。省級經貿委要會同土地,城建,交通,規劃部門制定本地區加油站建設規劃,對新建加油站要按照加油站建設規劃及加油站(點)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從嚴審批。
  (六)外商投資加油站(點)的清理及新設外商投資加油站(點)項目按照本實施意見關於清理整頓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的規定辦理。
  五、清理整頓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
  (一)清理整頓的對象為所有從事成品油批發或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按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各地區,各部門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自行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成品油批發和零售的外商投資企業。
  依法設立並按合同規定的內外銷比例在國內銷售自産成品油的外商投資成品油生産企業,不在此次清理整頓範圍之內。按國家外商投資政策審批,依法設立並經營的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可以繼續經營。
  (二)省級經貿委會同同級外經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的審批機關,批准文件,股東情況,合同主要條款,經
  (一)成品油倉儲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依法登記註冊;
  2、油庫建設經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
  3、儲油罐及接卸條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並滿足安全,環保的要求;
  4、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二)省級經貿委要按照成品油倉儲企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組織對本地區所有成品油倉儲企業和單位進行清理。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經省級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同意後,核發國家經貿委統一印製的<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企業持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重新辦理工商,稅務登記。
  (三)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倉儲經營資格。
  (四)嚴格控制新建和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避免重復建設。確需建設的,必須由省級經貿委批准報國家經貿委備案同意並取得<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後,方可辦理申請立項等手續。
  四、清理整頓加油站(點),規範成品油零售市場
  (一)加油站(點)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經地市級以上經貿委批准,並依法登記註冊;
  2、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合格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3、加油站符合國家標準<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GB5015692)以及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營設施,經營範圍,油品來源,經營方式,經營現狀和年檢情況等進行認真調查核實,逐一填寫<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登記表)(附件二),連同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等,于1999年9月30日前報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外商投資政策,對各地區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
  (三)對國內成品油流通企業以租賃,委託管理,品牌特許等方式與外商合作開展成品油批發,零售業務的,參照以上要求上報有關情況和材料。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
  (四)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只限于與高速公路配套建設,經營的加油站,且應按國家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各地區未按國家規定正在進行審批的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項目,必須立即停止辦理一切手續。
  六、加強對成品油專項用油的管理
  (一)軍隊,國家儲備,外貿出口,鐵道,交通,民航,林業,農墾,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海洋漁業等專項用油,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對違反規定將直供成品油對社會進行批發,零售經營的,要核減其計劃供油數量,直至取消其直供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國家儲備用油由兩大集團按照國家計劃配置的數量和價格負責供應。國家物資儲備局按有關規定對國家儲備用油進行儲備和輪換出庫,輪換出庫的成品油按國家規定的價格銷售給兩大集團所屬批發企業。
  (三)各專項用戶要制定系統內部供應管理辦法,對內部批發單位和加油站進行清理和規範。專項用戶所屬對外經營的批發企業和加油站按照本實施意見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清理整頓。經貿,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對專項用油的監督。
  七、規範經營行為,實現有序競爭
  (一)所有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倉儲和零售經營業務的成品油流通企業必須按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程式取得批准證書,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按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不得無照無證經營和超範圍經營;不得經營走私油品和非法生産及來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摻雜使假,缺斤短兩,經營品質不合格的成品油,損害消費者利益。兩大集團在經營活動中要遵守國家資源調控要求和價格政策,不得對兩大集團以外的加油站及其他用戶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海關,品質技術監督等執法部門要依法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成品油流通中無照無證經營,偷逃稅收,走私販私,缺斤短兩,摻雜使假,經營非標産品和不合格産品等違法經營行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由執法部門依據職能分工依法進行查處。
  (三)兩大集團要深化內部銷售體制改革,減少流通環節,完善批發零售體系,規範經營行為,保障市場供應。兩大集團所屬油田,輸油管道,煉油化工及其他生産,科研等單位不得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業務,有關設施和機構要納入集團銷售系統統一管理。對經清理整頓合格的加油站逐步實行集中配送和連鎖經營。國家經貿委組織兩大集團研究制定加油站連鎖經營實施方案,並選擇部分條件較好的大中城市,進行加油站電腦聯網管理及IC卡加油試點,逐步建立規範化的連鎖經營體系。新設批發和儲運企業,要優先考慮與符合基本條件的社會批發企業重組,充分利用社會上現有設施,避免重復建設。
  八、組織領導和實施步驟
  (一)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流通秩序工作,由全國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統一部署。省級經貿委要在省級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並積極引導符合基本條件的社會批發企業與兩大集團按照自願,平等,互利原則進行重組,妥善處理好各方面利益關係,保證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品質技術監督等執法部門要嚴厲打擊和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負責對取得批准證書的成品油流通企業重新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未取得批准證書的企業要在限期內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
  (三)兩大集團要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開展工作,並切實搞好所屬成品油流通企業的清理整頓。
  (四)成品油批發企業的清理整頓,要在1999年底前基本完成;加油站(點)的清理整頓,要在200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在批發企業清理整頓結束和加油站(點)清理整頓結束後1個月內,省級經貿委要分別向國家經貿委報送清理整頓總結材料。全國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將赴各地組織檢查。清理整頓結束後,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繼續做好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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