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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4-1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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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6〕22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02-27
廢止日期:2021-07-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關於發佈<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消費者丟失、被盜機動車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請示》(贛國稅發〔2005〕26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鋻於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後,可採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式為:(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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