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的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納稅人(包括銷售摩托車)收取款項時,都必須開具新式電腦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銷售摩托車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未配備電腦及列印設備,無法開具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不具備電腦開票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摩托車,其所需發票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
二、稅務機關在為銷售摩托車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三、稅務機關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軟體由總局統一開發,並下發各地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