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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5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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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6〕47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05-22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廢止,第五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關於發佈<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了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稅收徵收管理,適應使用稅控器具開具發票的需要,總局決定從2006年8月1日起,統一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並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二、《機動車發票》為電腦六聯式發票。即第一聯發票聯(購貨單位付款憑證),第二聯抵扣聯(購貨單位扣稅憑證),第三聯報稅聯(車購稅徵收單位留存),第四聯註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第五聯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證),第六聯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第一聯印色為棕色,第二聯印色為綠色,第三聯印色為紫色,第四聯印色為藍色,第五聯印色為紅色,第六聯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機動車發票》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當購貨單位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第二聯抵扣聯由銷貨單位留存。
  三、《機動車發票》的有關內容及含義是:“機打代碼”應與“發票代碼”一致,“機打號碼”應與“發票號碼”一致;“機器編號”指稅控器具的編號;“稅控碼”指由稅控器具根據票面相關參數生成列印的密碼;“身份證號碼”指購車人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指由質檢(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進口證明書號”指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號碼;“商檢單號”指商檢局進口機動車車輛隨車檢驗單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指表示機動車身份識別的統一代碼(即“VIN”);“價稅合計”指含稅(含增值稅)車價;“納稅人識別號、賬號、地址、開戶銀行”指銷貨單位所屬資訊;“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增值稅稅額”指按照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計算出的稅額,供按規定符合進項抵扣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稅款時使用;“不含稅價”指不含增值稅的車價,供稅務機關計算進項抵扣稅額和車輛購置稅時使用,保留2位小數;“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指銷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噸位”指貨車核定載品質;“限乘人數”指轎車和貨車限定的乘座人數。
  增值稅稅額和不含稅價計算公式:
  增值稅稅額=價稅合計-不含稅價
  不含稅價=價稅合計÷(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四、《機動車發票》稅控碼加密參數共10項:即開票日期、機打代碼、機打號碼、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車輛識別代號、價稅合計、納稅人識別號、主管稅務機關代碼、增值稅稅率/徵收率、增值稅稅額。
  五、《機動車發票》開具要求
  (一)《機動車發票》應使用電腦和稅控器具開具。在尚未使用稅控器具前,可暫使用電腦開具,填開時,暫不填寫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編號和稅控碼內容。
  (二)《機動車發票》開票軟體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開發,免費供機動車銷售單位使用。稅控器具及開票軟體使用的具體規定由總局另行通知。
  (三)“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編號”在納稅人輸入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後由開票軟體自動生成;“增值稅稅額”和“不含稅價”在選定增值稅稅率及徵收率後由開票軟體自動生成;“增值稅稅率及徵收率”由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填開。
  (四)如發生退貨的,應在價稅合計的大寫金額第一字前加“負數”字,在小寫金額前加“-”號。
  (五)《機動車發票》稅控碼及10項加密參數填開的內容要保證列印在相關欄目正中,不得壓格或出格。在開票過程中,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並在廢票全部聯次監製章部位做剪口處理。
  (六)如購貨單位在辦理車輛登記和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前丟失《機動車發票》的,應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的程式辦理補開《機動車發票》的手續,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資訊開紅字發票。
  六、為了保證《機動車發票》相關數據採集認證的準確性,《機動車發票》採用幹式複寫紙(其中報稅聯、抵扣聯需採用52克,發票聯、註冊登記聯、記賬聯45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指定1家定點企業印製;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應嚴格按照全國統一的編碼規則編印。各地的《機動車發票》票樣(一式三份)要報總局審查批准後方可投入使用,並送同級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七、舊版《機動車發票》從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8〕203號)同時廢止。
  附件: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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