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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産品價格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06〕68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