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普通發票式樣設計許可權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0:16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函〔1999〕42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6-17
廢止失效日期:2016-05-29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普通發票式樣設計許可權問題的請示>(湘地稅發〔1999〕05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通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第五條規定,"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此條所説發票的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具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範圍等."以上規定明確表明,發票設計職權在稅務機關.發票設計完全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稅務機關設計使用的發票都有稅務機關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標誌,如發票種類,發票聯次,發票監製章,發票代碼,稅率,稅額,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刷廠,以及發票的防偽措施(包括版面防偽設計).這些管理的標誌和要素都是由稅務機關來確定,其他單位或個人無權行使稅務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稅收徵收管理2000年3月第一期(總15)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