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普通發票式樣設計許可權問題的請示>(湘地稅發〔1999〕05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通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第五條規定,"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此條所説發票的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具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範圍等."以上規定明確表明,發票設計職權在稅務機關.發票設計完全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稅務機關設計使用的發票都有稅務機關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標誌,如發票種類,發票聯次,發票監製章,發票代碼,稅率,稅額,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刷廠,以及發票的防偽措施(包括版面防偽設計).這些管理的標誌和要素都是由稅務機關來確定,其他單位或個人無權行使稅務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稅收徵收管理2000年3月第一期(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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