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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關於使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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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8〕9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發文日期:1998-06-16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為了規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為,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使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代發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准,並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貨代企業)必須使用貨代發票.
    二,凡申請領購貨代發票的貨代企業,必須憑稅務登記證件和外經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並持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政府主管部門開具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通知單>(規格,式樣附後),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領購貨代發票事宜.
    三,貨代企業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向委託人收取款項時,必須按照運費及其他收費項目分別逐項列明開具貨代發票.
    貨代發票必須使用電腦填開,手寫無效.不符合規定的貨代發票不得作為財務結算憑證,任何單位,個人有權拒收.貨代企業從事國際航空快遞業務,暫不使用貨代發票,繼續使用原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
    四,貨代發票採用無碳複寫紙印製.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二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為記賬聯,印色為藍色;規格240X140(mm).貨代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按照全國統一防偽措施集中印製(貨代發票票樣附後).
    五,貨代發票自1998年7月1日開始啟用,各地舊版發票可延續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六,貨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保管,使用發票,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按期報送發票領用存報告表.
    七,各級外貿,稅務機關要密切配合,加強對貨代企業的管理工作,促使貨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附件:1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票樣(編者略)
          2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通知單(編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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