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收儲企業採取新的信貸管理措施,實行糧棉油收購資金封閉運作以來,一些地區反映,基層農業發展銀行與稅務部門在企業繳納稅款問題上理解不一,個別地方已影響企業當期實現稅款的繳納.為了保障糧棉收儲企業應納稅款的及時入庫,現將有關稅款繳納入庫問題明確如下:
糧棉收儲企業銷售糧棉油的貨款回到企業當地農業發展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後,農業發展銀行首先應當保障支付企業當期實現的應納稅款,具體可採取按企業每次銷售回籠貨款的3%預提,轉入"企業財務資金專戶"存儲,在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由當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將企業當期應納稅款以函件的形式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發出通知,當地農業發展銀行據此通知企業及時辦理稅款入庫手續.對糧棉收儲企業以前年度欠繳的稅款,在貸款封閉運作期間,可視企業的經營狀況,由基層稅務部門與農業發展銀行共同協商,逐步清理.
稅收是維持國民經濟運作和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各級稅務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嚴格區分資金性質,按照“稅,貸,貨,利”的順序和原則,統籌安排好企業的資金,既要及時收貸收息,又要遵守國家稅法,確保企業應繳稅款及時足額地解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