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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糧食儲備局

關於糧食銷售發票使用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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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計糧辦〔1998〕2432號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糧食儲備局

發文日期:1998-11-26

狀態:全文有效

  為加強對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5號)要求,現就糧食銷售發票使用和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糧食經營(不包括免征增值稅的企業),加工企業銷售糧食時,一律使用"七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第五聯為隨貨同行聯(承運聯)。上述糧食經營,加工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在第五聯加蓋"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並要加注"銷貨地點"。"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由開票單位按照統一樣式刻製(印章式樣附後)。

  二、從事糧食經營,加工業務的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免征增值稅的企業)銷售糧食時,一律使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糧食銷售統一發票"。"糧食銷售統一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設計,印製。"糧食銷售統一發票"中要設立"銷貨地點"一欄,開票單位必須如實填寫。

  三、跨縣(市)運銷小麥、玉米和稻穀,必須持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跨縣(市)運銷成品糧,必須持有糧食加工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凡不能出具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的,一律視為非法販運。

  四、國有企業,農墾企業和司法系統農場跨縣(市)運銷本企業直屬單位生産的糧食,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採取措施,加強監管巡查,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跨縣(市)運銷的原糧和成品糧的檢查。對非法販運糧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糧食收購條例>處罰;對一票多用,重復使用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嚴厲懲處;對私印,偽造和非法買賣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懲處;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糧食、稅務等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有關政策,積極支援和保護正常的糧食流通,嚴禁借機上路設卡,搞地區封鎖,亂收費,亂罰款。對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

  七、上述規定自1999年1月1日開始執行。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從1999年1月1日正式啟用,同時舊版的糧食銷售普通發票停止使用。

  附:關於刻製"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的説明

  附件:

  關於刻製"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的説明

  各地糧食收儲企業,糧食加工企業和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按照本附件規定的樣式,尺寸,字體和字號,刻製"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            ┌───┐   

                           │ 隨 │

  "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的樣式見右圖:            │ 貨  │

  "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的尺寸為:        │ 同 │

  外框:66釐米(長)X12釐米(寬)          │ 行 │

  內框:64釐米(長)X10釐米(寬)"         │ 聯 │

                           │   │

  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的字體和字號為:      │ 承 │

  小二號楷體                    │ 運 │

                           │ 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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