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合作油田外國承包商稅務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4〕213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做好來華承包海上和陸上對外合作油田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外國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承包商)預扣納稅保證金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已簽定對外合作石油合同並已經有外國承包商開始作業的地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立外匯賬戶的批復>的通知>(國稅函發〔1994〕362號)精神,儘快與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聯繫,建立納稅保證金美元賬戶,並及時通知與外國承包商簽訂承包合同的公司(出包方).
二,外國承包商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出包方轉來的納稅保證金時,應根據銀行轉賬憑證向承包商開具"納稅保證金收款收據",並交由出包方轉給外國承包商.納稅保證金收款收據中"收款單位蓋章"一欄,暫用稅款徵收專用章.
"納稅保證金收款收據"由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統一印製發放.需要者請與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徵管處)聯繫.
"納稅保證金收款收據"的使用和保管按照財政部發佈的<稅收票證管理暫行辦法>((86)財稅字第308號)執行.
三,外國承包商按照通知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結清稅款後,納稅保證金仍有餘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餘額從納稅保證金賬戶中仍以美元退還外國承包商.因退還而發生的匯費,可用納稅保證金的存款利息支付,利息不足支付匯費的,用應退的納稅保證金抵付;利息支付匯費有結余的,併入應退的納稅保證金一同退還外國承包商.
四,外國承包商在承包石油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合同終止或者最後一筆作業款支付後3個月內仍未申報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于期滿後5日內將其納稅保證金作為應納稅款解繳入庫.即:按承包金額的全額核定利潤率10%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科目;按營業稅或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入營業稅或增值稅科目;其餘入稅款滯納金,補稅罰款科目,並按上述科目金額開具完稅憑證,以備外國承包商領取.
五,外國承包商符合通知第四條第(六),(七)款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應開具"免扣納稅保證金證明"(式樣附後)."免扣納稅保證金證明"應按年或按承包合同期限開具,原則上從開具之日起一年或一個合同期內有效.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原<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免予預扣納稅保證金證明>式樣的通知>(〔89〕國稅油徵字第10號),<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於使用預扣納稅保證金收款收據的通知>(國稅油發〔1991〕003號),<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於承包商實行預扣納稅保證金幾個問題的通知>(國稅油函〔1991〕036號)即行廢止.
附件:免扣納稅保證金證明
免扣納稅保證金證明存根
編號:
外國承包商名稱:
出包方名稱:
經辦人:
核準人: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免扣納稅保證金證明
公司(出包方)
編號:
領取營業執照 公司(外國承包商)在華已 提供納稅擔保人 對該公司可免扣納稅保證金.
特此證明
(此證明自開出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承包合同期不滿一年的,有效期為承包合同期)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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