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期,增值稅專用發票電腦稽核系統中的“屬於作廢發票”指標出現異常,嚴重影響金稅工程運作品質。所謂“屬於作廢發票”,是指銷貨方已經按“作廢”處理而購貨方又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經調查分析,在“屬於作廢發票”中,有一部分確實屬於納稅人違反規定利用作廢專用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但也有一部分是由於稅務機關或納稅人操作失誤形成的。為了進一步加強專用發票管理,提高金稅工程運作品質,總局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嚴格執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和金稅工程操作規程,並認真做好相關資訊的錄入工作,防止錯誤資訊進入金稅工程。現將有關要求和規定明確如下:
一、稅務機關專用發票管理部門在運用防偽稅控發售系統進行發票入庫管理或向納稅人發售專用發票時,要認真錄入發票代碼、號碼,並與紙質專用發票進行仔細核對,確保發票代碼、號碼電子資訊與紙質發票的代碼、號碼完全一致。
二、納稅人在運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時,應認真檢查系統中的電子發票代碼、號碼與紙質發票是否一致。如發現稅務機關錯填電子發票代碼、號碼的,應持紙質專用發票和稅控IC卡到稅務機關辦理退回手續。
三、對稅務機關錯誤錄入代碼或號碼後又被納稅人開具的專用發票,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納稅人當月發現上述問題的,應按照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紙質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專用發票電子資訊同時進行作廢,並及時報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在以後月份發現的,應按有關規定開具負數專用發票。
(二)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時將有關情況,如發生原因、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編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號碼(包括錯誤的和正確的)、發生時間、責任人以及處理意見或請求等,逐級上報至總局。
(三)對涉及發票數量多,影響面較大的,總局將按規定程式對“全國作廢發票數據庫”進行修正。
四、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五、從2003年7月開始,總局將對各地增值稅專用發票電腦稽核系統因操作失誤而形成的“屬於作廢發票”進行考核,按月公佈考核結果。對問題嚴重地區將組織力量進行抽查並通報批評。
六、各級稅務機關應將本通知中涉及納稅人的事項在辦稅服務廳公告,並認真做好對納稅人利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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