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略)
關於停止生産銷售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的通告
為了加強稅收徵管,強化稅源監控,堵塞稅收漏洞,規範計量器具的製造,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産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0號)和《關於推行使用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64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産、銷售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為了做好使用稅控加油機和推廣使用稅控計價器的工作,現通告如下:
一、凡生産、銷售加油機、計價器的企業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聯合發文的規定,停止生産、銷售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對確有特殊需要生産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的,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批准。
二、負責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自本通告下發之日起,不得再受理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的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工作。
三、各地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把好産品品質關,加強稅控加油機、稅控計價器的出廠檢定、週期檢定等計量監督管理。
四、本通告下發後,各地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對新投入使用的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不予進行檢定。
五、根據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産使用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3號)的規定,各地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和稅務機關要做好出租汽車使用稅控計價器的過渡工作,從本通告下發之日起,對新投入使用的出租汽車,必須安裝使用稅控計價器。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列印的憑證,一律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六、本通告下發後,對不按規定仍繼續生産、銷售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的企業,登出其稅控功能合格證和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各地稅務機關、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要相互配合,嚴格執法,對不按規定使用稅控加油機、稅控計價器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産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年110號)和《關於生産使用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3號)的有關規定處罰。
關於停止生産銷售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的通告
為了加強稅收徵管,強化稅源監控,堵塞稅收漏洞,規範計量器具的製造,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産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0號)和《關於推行使用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64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産、銷售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為了做好使用稅控加油機和推廣使用稅控計價器的工作,現通告如下:
一、凡生産、銷售加油機、計價器的企業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聯合發文的規定,停止生産、銷售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對確有特殊需要生産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的,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批准。
二、負責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自本通告下發之日起,不得再受理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的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工作。
三、各地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把好産品品質關,加強稅控加油機、稅控計價器的出廠檢定、週期檢定等計量監督管理。
四、本通告下發後,各地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對新投入使用的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不予進行檢定。
五、根據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産使用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3號)的規定,各地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和稅務機關要做好出租汽車使用稅控計價器的過渡工作,從本通告下發之日起,對新投入使用的出租汽車,必須安裝使用稅控計價器。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列印的憑證,一律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六、本通告下發後,對不按規定仍繼續生産、銷售非稅控加油機和非稅控計價器的企業,登出其稅控功能合格證和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各地稅務機關、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要相互配合,嚴格執法,對不按規定使用稅控加油機、稅控計價器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産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年110號)和《關於生産使用出租汽車稅控計價器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2000]13號)的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