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重點企業稅源監控月報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稅源監控是通過建立稅源數據庫從而對企業生産經營和稅源稅收情況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稅源監控工作對於加強組織稅收收入,促進稅收徵管,推進依法治稅具有重要的作用。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工作“十五”規劃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確定重點稅源企業的基本原則。重點稅源企業的確定,分別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為對象,以企業上年實際稅收完成情況為依據,逐級確定重點稅源戶標準和名單。
第三條 重點稅源企業的確定標準。納入國家稅務總局管理的重點稅源企業是以各地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收入為標準,即以上一年度增值稅和消費稅年入庫稅款1000萬元以上,營業稅年入庫稅款300萬元以上的作為重點稅源企業。
省以下各級重點稅源企業的劃分標準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要求達到流轉稅收入的60%以上,同時兼顧行業分佈,重點監控工業、商業、金融保險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房地産業、建築安裝業和社會服務業。
重點稅源企業一經確定,原則上年度內不做調整,新産生的重點稅源企業應在次年的數據庫調整中加入,但不得刪除低於建庫標準的原有重點稅源企業。原有的重點稅源企業,其年度實交稅額在連續三年不滿足建庫標準的50%時,可以刪除。刪除的企業名單和代碼應上報上一級稅務局備案。
第四條 重點稅源數據庫的建立。重點稅源企業的管理以納稅人為對象,以全國稅收系統統一的電腦大系統為依託,應用全國統一的電腦軟體、統一的稅務登記編碼(編碼規定附後)、統一的指標體系建立重點稅源數據庫。
國稅局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主要對象,以增值稅和消費稅為主要稅種,建立重點稅源數據庫;地稅局應同時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納入監控範圍,結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兩方面的資料,實現對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主要稅種稅源的管理。
重點稅源數據庫是稅務系統內部的共用數據庫,由各級稅務機關計劃統計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條 重點稅源數據庫實行總局、省級局、地(市)級局和縣級局四級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層層負責。
第六條 重點稅源數據庫的報表體系。重點稅源數據庫的報表一套兩張,分別為“重點企業稅源狀況月報表——企業表”和“重點企業稅源狀況月報表——産品(項目)表”。
第七條 重點稅源數據庫報表的數據來源。以企業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和納稅申報附列表的數據為基礎填報,具體填報口徑見填表説明(附後)。數據指標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在總局規定的數據指標的基礎上自行增設附列報表或指標。
第八條 重點稅源數據庫數據上報方式和時間。重點稅源企業月報表由企業填報,一式兩份,分別送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若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沒有涉及國稅收入的,可不報國稅局),據以産生基礎數據庫,然後按統一的規定格式,通過稅務系統廣域網逐級上報上一級稅務機關數據庫。
重點稅源數據庫的數據實行月報制度。上報總局的時間為次月25日之前(節假日順延)。
第九條 重點稅源數據庫的應用範圍和使用許可權。重點稅源數據庫的數據屬機密級,只限于稅務機關內部使用,主要服務於稅收收入的分析和預測,稅收政策分析、稅收徵管、稅務稽查等。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對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産生的後果,將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月對重點稅源數據庫的數據進行分析,反映重點企業的生産經營情況、稅源和稅收變化情況,編寫月份和季度分析報告。省級稅務局應按季向總局報送季度分析報告。對稅源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企業,應上報專題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重點稅源監控工作職責。重點稅源監控工作要設置專職崗位,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向企業催報數據、重點稅源數據庫的日常管理維護、及時向上一級稅務局上報數據、編寫數據的應用分析報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點稅源戶開展調查研究,了解重點稅源戶的生産經營情況。
第十二條 考核與獎懲。對重點稅源監控工作實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據是日常基礎工作記錄和抽查結果,內容包括重點稅源監控數據以及分析報告的時效性,指標的完整性和數據的準確性,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表彰。
考核的具體指標如下:
(一)上報時間:按12個月的平均上報時間計算,平均上報時間為25日時,記10分。多一天扣1分,少1天加1分。
(二)上報戶數:按總局標準上報戶數達標記10分。數量多10個百分點加1分,少10個百分點扣2分。
(三)各地監控範圍:監控稅收收入達到60%的,記10分。多10個百分點加1分,少10個百分點扣2分。
(四)數據品質:上報數據應真實準確,符合邏輯審核關係。上報戶數全部通過審核關係,記10分。上報數據不準確的戶數每超出3個百分點扣1分。發現基層稅務機關自己修改瞞報數據的,本項目不記分,並給予通報批評。
(五)分析報告:要求各地按月進行分析,按季報送分析報告。按季報送分析報告,記10分,少一份扣3分。
(六)綜合評比:上述五項考核內容積分最多的前5名,授予“全國重點稅源企業監控先進單位”。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實行。
附件:1.重點稅源數據庫企業代碼編制規定
2.重點稅源企業報表填表説明
3.全國重點企業稅源狀況月報表——企業表
4.全國重點企業稅源狀況月報表——産品(項目)表
重點稅源管理附件1
重點稅源監控數據庫企業代碼及産品項目代碼編制規定
重點稅源監控數據庫企業代碼,是為建立全國重點稅源數據庫,充分利用現代電腦資訊手段對重點稅源戶進行管理而設置的一套代碼體系。
一、編制企業代碼的範圍
重點稅源企業代碼適用的企業,是根據全國重點企業稅源監控月報數據庫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納入重點稅源數據庫管理的企業。
二、企業代碼的構成
企業代碼由企業納稅登記識別碼、企業名稱、企業國民經濟行業類別代碼、企業工商管理註冊類型識別碼和自定義碼等五項代碼組成。企業代碼庫的文件名由地區行政區劃代碼和國稅、地稅識別符組成。國稅系統的企業代碼庫名是在地區行政區劃代碼後加英文大寫字母G,地稅系統的企業代碼庫名是在地區行政區劃代碼後加英文大寫字母D。文件名尾碼均由系統自動産生。
三、編制企業代碼的編制要求
企業代碼的編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負責重點稅源企業監控管理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要求統一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全國稅收調查管理軟體SDMS系統。
2000年度以後如有變更事項,各地應填報“××年度重點稅源調查企業代碼修訂表”(表樣由各地參照2000年度代碼表格式自行編制),經審核無誤後,據以對2000年度以後的企業代碼庫進行修訂。
四、企業代碼編制方法
重點稅源數據庫企業代碼由26位數字組成,表示以下5個部分的內容:
(一)企業稅務登記識別碼(Z1)
用15位數字表示,即企業代碼的第1至第15位。前六位表示企業所在地區區劃位置,後9位依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反映企業組織形式的代碼。企業稅務登記識別碼(Z1)是區別企業的唯一代碼,各企業的此項代碼不得重復。
(二)企業名稱(Z2)
企業名稱的確定:以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漢字名稱為準,但最多不得超過18個漢字,即最多佔36位,超過應適當縮減。
(三)國民經濟行業類別代碼(Z3)
用4位數字表示,為企業代碼的第16至19位。
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4754—94)為標準,根據企業實際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性質進行分類填列。
1.分類原則
(1)以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關於統計單位劃分的原則作為劃分行業的基本原則,並在分類中注意區分第一、二、三産業。
(2)依據經濟活動性質的同一性的分類原則,即主要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體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經濟活動性質進行行業分類,而不按其所屬行政隸屬管理系統分類。某一行業就其實質來説是指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种經濟活動的所有單位的聚合體。
2.編碼方法
(1)行業分類採用了線性分類,將社會經濟活動劃分為門類、大類、中類和小類四級。本辦法使用其三層四位數字碼的産業類別識別系統,用於標識社會經濟活動的大中小類,不編制門類代碼。行業門類的數據,可以通過行業大類數據的匯總求出。
(2)每一層收容類都用“9”這一特殊的數字表示,即各類中的“其他”項。
(四)企業工商管理註冊登記類型識別碼(Z4)
編碼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註冊的類型為依據,共分3層,用3位數字代表,即企業代碼的第20至22位。第20位是大類,第21位是小類,第22位是明細類。
企業所有制形式以2000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為準,代碼統一規定如下:
內資企業
111 國有中央企業
112 國有地方企業
120 集體企業
121 城鎮集體企業
122 鄉鎮集體企業
聯營企業
141 國有聯營企業
142 集體聯營企業
143 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
149 其他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151 國有獨資公司
159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2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
171 私營獨資企業
172 私營合夥企業
173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174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業
港、澳、臺投資企業
210 合資經營企業
220 合作經營企業
230 獨資經營企業
240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
310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320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30 外資企業
340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五)自定義代碼(Z5)
用4位數字代表,即企業代碼的第23至第26位。
0001本年度新增企業;
前兩位:
20 同時對營業稅(增值稅)和所得稅實行定額徵收的企業;
21 定額徵收營業稅(增值稅)的企業;
22 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23 按季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24 按季徵收流轉稅的企業;
25 按季編制企業財務報表的企業;
81 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在所在地繳納流轉稅的企業;
83 金融行業中的農村信用社及營業稅稅率仍適用5%的政策性銀行;
自定義碼其餘各位代碼由各地按照各自工作需要,自行定義使用。自定義碼若不使用,則必須填為“0000”,不得空置不填。
(六)産品(項目)代碼(Y)
産品(項目)代碼由産品(項目)分類代碼、産品名稱、單位、稅種和稅率5個部分組成。産品(項目)分類代碼(Y1)由5位數組成,分別表示涉及不同稅種的産品和經營項目。産品名稱為Y2,産品數量單位為Y3。
稅種代碼(Y4)由1位數表示,具體含義如下:
Y4=1 增值稅産品
Y4=2 消費稅産品
Y4=3 資源稅産品
Y4=4 營業稅項目
稅率代碼為Y5,稅率詳見所附産品(項目)代碼表。
附:産品(項目)代碼表
産 品 代 碼
序號 |
産品(項目) |
産 品 名 稱 |
計量單位 |
稅種 |
消(營) |
1 |
0101 |
甲類捲煙 |
箱 |
2 |
50 |
重點稅源管理附件2
全國重點稅源企業月報填表説明
一、填表要求
(一)重點稅源企業的管理範圍
增值稅和消費稅兩稅年度合計數為1000萬元以上的工商企業均應填報此表。納入重點稅源戶管理的營業稅納稅人企業為年度實交營業稅稅額為300萬元以上的企業。
填表的重點稅源企業要嚴格按照是否有獨立的納稅人登記號進行管理,做到一個號一份表,不能按集團、總公司或其他組織形式匯總填報。設有總分支機構而分支機構不實行獨立核算、不單獨進行納稅登記的企業,應由總公司匯總填報。
(二)企業名稱及企業稅務登記識別碼的填寫
重點稅源月報表(01、02表,見附件3,4)表頭“企業名稱”和“企業主代碼”兩行,均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審定的企業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碼填列。
(三)數據資料的填寫
1.數據來源。重點稅源月報表均應根據經過企業稅務主管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確認後的企業財務月報表、納稅申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填寫。來自不同報表的數據,應反映同一會計期間企業經濟活動的內容。其中,來自“損益表”和“利潤表”的數據應按本月發生數填寫,來自“資産負債表”的數據應按期末餘額數據填寫。
2.金額單位。表列數據除表中有特殊規定外,其他項目的金額單位均為萬元。
3.小數位數。重點稅源月報表中,表示産品價格(元)和單位稅額(元)的,其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小數,其他以萬元為單位的數據,不足萬元的均應四捨五入,不留小數(或寫成“.00”),三位數字之間不要書寫分節號。
4.填寫要求。表列各欄應逐項填寫,對沒有數據的項目填“0”,不留空項。各項指標中,對註明關係式的指標,在填表時,相關數據應滿足關係式的要求;對未列明關係式的指標,相關數據之間邏輯關係要求正確。
二、重點稅源月報表-01表填寫説明
01表為納稅人企業表,共90項指標,數據應為企業當月發生數或期初、期末餘額數。對既可從納稅申報表取數又可從會計報表或賬戶取數的指標,當兩種方法所取得的數據不一致時,原則上應以納稅申報表的數據為準。各指標項目的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産品銷售(經營)收入”(1行)項目,視不同行業的企業,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工業和商業企業反映企業扣除銷貨退回、折讓及折扣後的銷售收入凈額。工業企業按損益表“産品銷售收入”行本月數填寫;外商投資工業企業按利潤表“産品銷售凈額”行本月數填寫;內資商業企業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分別按損益表或利潤表“商品銷售收入”行本月數減去“銷售折讓與折扣”行本月數的差額填寫;股份制企業按利潤表“主營業務收入”行本月數填寫。
2.對於工業和商業以外的企業,“産品銷售(經營)收入”是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視不同行業的企業分別按照企業損益表和利潤表中下列的指標確定:
①運輸(交通)企業和股份制試點企業按照損益表或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行確定;
②施工企業按照損益表中“工程結算收入”行確定;
③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損益表中“房地産經營收入”行確定;
④郵電通訊企業按照損益表中“通信業務收入”行確定;
⑤旅遊、飲食服務業、金融和保險企業按照損益表中“營業收入”行確定。
(二)“計徵營業稅的收入”(2行)項目,是指按稅法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的收入,即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本項目應包括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本説明第(三)條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減免稅規定即可免征營業稅的收入。
(三)“免征營業稅的收入”(3行)項目,是指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減免稅規定即可免征營業稅的收入。該指標可根據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免稅收入填寫。企業所取得的免稅經營項目的收入應單獨進行核算,不能進行單獨核算的,不應計入“免征營業稅的收入”。
金融行業“往來收入”不應包含在此項目內。
(四)“産品銷售(經營)成本”(4行)項目
1.對於工業和商業企業。
工業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應分別按損益表或利潤表“産品銷售成本”行本月數填寫;內資商業企業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分別按損益表或利潤表“商品銷售成本”行本月數填寫;股份制企業按利潤表“營業成本”行本月數填寫。
2.對於工業和商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産品銷售(經營)成本”以企業主營業務成本。視不同企業,按下列指標確定:
①運輸(交通)、旅遊、飲食服務企業和股份制企業按照損益表或利潤表中的“營業成本”行確定;
②金融和保險企業按照損益表中“營業支出”行確定;
③施工企業按照損益表中“工程結算成本”行確定;
④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損益表中“經營成本”行確定;
⑤郵電通訊企業按照損益表中“通信業務成本”行確定。
(五)“産品銷售(經營)費用”(5行)項目
1.對於工業和商業企業
工業企業按損益表“産品銷售費用”行本月數填寫;外商投資工業企業按利潤表“産品銷售費用”行本月數填寫;商業企業按損益表“經營費用”行本月數填寫;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按利潤表“進貨費用”行本月數和“銷貨費用”行本月數的合計數填寫;股份制企業按利潤表“銷售費用”行本月數和“進貨費用”行本月數的合計數填寫。
2.對於工業和商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産品銷售(經營)費用”視不同企業分別確定:
(1)運輸(含民航)企業和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損益表或利潤表中的“銷售費用”行確定;
(2)旅遊、飲食服務企業按照損益表中“營業費用”行確定;
(3)股份制企業按照利潤表中的“銷售費用”和“進貨費用”的合計數確定。
(六)“銷售(經營)稅金及附加”(6行)項目,反映企業産品銷售和經營項目應繳納的稅金及全國統一規定的教育附加。地方政府自行出臺費用、附加均不得計入本項目,已計入的要剔除出來重新計入“管理費用”(15行)。企業用自産應交消費稅、資源稅産品連續生産非消費稅、非資源稅應稅産品的,其中間環節的應交消費稅、資源稅應分別計入本項目及第7行或第9行內,已計入銷售成本的應從銷售成本轉机入本項目。工業企業按損益表“産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行本月數填寫;外商投資工業企業按利潤表“産品銷售稅金”行本月數填寫;商業企業按損益表“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行本月數填寫;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根據有關會計制度填寫;股份制企業按利潤表“營業稅金及附加”行本月數填寫。
對於工業和商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是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應繳納的稅金及附加,應按企業損益表或利潤表相應的“經營稅金及附加”欄目的數據填列。
(七)“其中:應交消費稅”(7行)、“應交營業稅”(8行)、“應交資源稅”(9行)、“應交土地增值稅”(10行)、“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11行)和“應交教育費附加”(12行)等各項目,應分別根據“産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和“經營稅金及附加”會計賬戶的明細賬戶分析計算填寫。也可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的“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等明細科目相對應的貸方本月發生數,減去非主營業務所含代扣代繳和按規定減免(或退回)的消費稅稅額(包括出口退稅)、資源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後的餘額填寫。上述各應交稅(費)項目,原則上不應包含減免稅(費)數額。但對於先徵後返形式的優惠,由於返還時不衝抵應交稅金,則仍包含這部分稅額。
(八)“産品銷售(經營)利潤”(13行)項目,應根據本表“産品銷售(經營)收入”(1行)減去“産品銷售(經營)成本”(4行)、“産品銷售(經營)費用”(5行)和“銷售(經營)稅金及附加”(6行)後的餘額填寫。
對於工業和商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産品銷售(經營)利潤”應和企業財務報表的下列指標一致:
①運輸(交通)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分別按照損益表或利潤表的“主營業務利潤”行確定;
②施工企業按照損益表中“工程結算利潤”行確定;
③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損益表中“房地産經營利潤”行確定;
④旅遊、飲食服務企業按照損益表中“經營利潤”行確定;
⑤郵電通信企業按照損益表中“通信業務收支差額”行確定。
(九)“其他業務利潤(含代購代銷收入)”(14行)項目,工業企業、建築與服務行業的企業、外商投資工業企業和股份制企業應分別按損益表和利潤表“其他業務利潤”行本月數填寫;商業企業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分別按損益表和利潤表“代購代銷收入”和“其他業務利潤”行本月數填寫。
對於金融、保險企業,由於其損益表無“其他業務利潤”,該項目填“0”。
(十)“管理費用”(15行)項目,對於不單獨核算該項目指標的金融、保險企業填“0”,其他企業分別根據企業損益表或利潤表中“管理費用”行的數據填寫。
(十一)“印花稅”(16行)項目應根據企業“管理費用”的“印花稅”明細科目借方本月發生額填寫。
(十二)“財務費用及匯兌損失”(17行)項目,工業企業、建築與服務行業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應分別按損益表和利潤表“財務費用”行本月數填寫;商業企業應分別按損益表“財務費用”和“匯兌損失”行本月數的合計數填寫。
(十三)“營業利潤”(18行)項目,為本表“産品銷售(經營)利潤”(13行)加上“其他業務利潤(含代購代銷收入)”(14行)數據之和,減去“管理費用”(15行)和“財務費用及匯兌損失”(17行)數據的差額。
對於金融、保險企業,由於其損益表無“其他業務利潤”一行,其“營業利潤”可直接按表內公式計算得出。
上述計算結果應與下列企業相應于營業利潤的指標基本一致:
1.運輸(交通)、施工、房地産開發、旅遊、飲食服務和股份制企業分別按損益表或利潤表的“營業利潤”行確定;
2.郵電通信企業按損益表中“營業收支差額”行確定;
3.除保險企業外,其他各類企業該指標應為本表“經營利潤”減“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後的餘額。因保險企業在本表中未反映“準備金提轉差”和“保護紅利支出”,故可不滿足這一條件。
(十四)“投資收益”(19行)項目,根據損益表或利潤表“投資收益”行本月發生數填寫。
(十五)“補貼收入”(20行)項目,國有企業應根據損益表“補貼收入”行本月發生數填寫;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工業企業、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本項目填“0”。
(十六)“營業外收支凈額”(21行)項目,應根據損益表或利潤表“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行本月發生數的差額填寫,如果營業外支出大於營業外收入,則以“-”號在本項目反映。
(十七)“前期損益調整”(22行)項目,根據損益表或利潤表“前期損益調整”行本月發生數填寫。損益表上有“上年退稅”指標的企業,其數據應填入本項目。
(十八)“利潤總額”(23行)項目,應以企業財務報表損益表“利潤總額”一欄數據據實填寫。如為虧損,則以“-”號反映。
(十九)“所得稅前調整增加的計稅所得額”(24行)、“所得稅前調整減少的計稅所得額”(25行)項目,應分別根據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稅前調整確認的數額填寫,對填表時尚未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24行和26行指標數據均應填“0”。
(二十)“其中:彌補前期虧損的利潤”(26行)項目,按照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核定的,准予用稅前利潤彌補前期虧損的數額填寫,對填表時尚未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本行指標數據應填“0”。
(二十一)“計稅所得額”(27行)項目,按照本表“利潤總額”(23行)與“所得稅前調整增加的計稅所得額”(24行)數據之和,減去“所得稅前調整減少的計稅所得額”(25行)數據後的餘額填寫。不按月核算計稅所得額的企業,按當月實現的利潤總額填寫。
(二十二)“期初未交企業所得稅”(28行),是指上月末企業應繳未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包括欠稅額。應按照“應交稅金——未交企業所得稅”明細科目貸方期初餘額填寫,如果“應交稅金——未交企業所得稅”明細科目為借方餘額,則以“-”號反映。
(二十三)“本期應交企業所得稅”(29行)項目,其填報分兩種情況:①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應交企業所得稅(不含減免稅);②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則應按照“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科目貸方本年累計發生數,減去減免(或退回)企業所得稅後的餘額填寫。不按月核算企業所得稅,實行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按預繳定額填寫。
(二十四)“減免企業所得稅”(30行)項目,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核定的本期所得稅減免的稅額。凡經批准比按稅收法規規定的適用稅率(包括按計稅所得額大小適用的27%和18%稅率)計算少交納的所得稅額,均應作為減免所得稅填入到本項目。
(二十五)“本期實交企業所得稅額”(31行),是指企業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以及清理前期欠稅額和當月實際多交的稅額,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實際入庫數填寫。
(二十六)“期末未交企業所得稅”(32行)項目,反映本月末未交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指本表“期初未交企業所得稅”(28行)加上“本期應交企業所得稅”(29行)數據之和,減去“本期實交企業所得稅”(31行)數據後的餘額。期末多交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以“-”號在本項目內反映。
(二十七)“計徵增值稅的銷售額”(33行)項目,是指應繳納增值稅産品(商品)的銷售額,此項目中不應包括銷項稅額,但應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以及企業實行先徵後退辦法出口貨物的銷售額,但不包括企業實行“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的銷售額以及直接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可按照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本期銷項稅額”欄“應稅銷售額”指標“合計”項數據填寫。
(二十八)“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34行)項目,是指企業實行“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的銷售額。可按納稅申報表第(9行)數據填寫。
(二十九)“直接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35行)項目,是指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直接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直接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可按照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按稅款所屬期確定,下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銷項”第8行“免稅貨物”本月銷售額數據填寫。
(三十)“期初未交增值稅稅額”(36行),是指上月末企業應繳未繳的增值稅稅額,包括欠稅額。應按照“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貸方期初餘額填寫,如果“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為借方餘額,則以“-”號反映。
(三十一)“本期進項稅額”(37行)項目,是本表“其中:本期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徵稅額”(38行)至“適用4%徵收率的進項稅額”(44行)各行指標數據之和。
(三十二)“其中:本期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徵稅額”(38行)項目,指企業在當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從“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進項稅額”欄的部分。應按照稅務主管機關審核確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初進項稅額”欄“抵扣稅額”指標本月數填寫。也可按照“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方本月發生數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分析填寫。用於抵頂欠稅的期初存貨所含已徵稅款,也應在本項目中反映。
(三十三)“適用17%稅率的進項稅額”(39行)至“適用4%徵收率的進項稅額”(44行)各行指標,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本期進項稅額”欄適用17%稅率至4%徵收率的“本期進項稅發生額”數據填寫。
(三十四)“本期進項轉出額”(45行)項目,根據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進項稅額轉出”欄本月發生數填寫,或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進項稅額轉出”第(12行)各欄數據的合計數填寫。
(三十五)“本期進項稅凈額”(46行)項目,按照本表“本期進項稅額”(37行)減去“本期進項稅轉出額”(45行)後的餘額填寫。
(三十六)“上期留抵稅額”(47行)項目,指上月末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稅款計算”欄“上期留抵稅額”(第22行)本月數填寫。
(三十七)“本期銷項稅額”(48行)項目,應為本表“其中:適用17%稅率的銷項稅額”(49行)至“適用4%徵收率的應交稅額”(52行)各行數據之和。
(三十八)“其中:適用17%稅率的銷項稅額”(49行)項目,根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銷項”欄“適用稅率”為17%的“稅額”欄數據填寫。本項目不含適用17%稅率的銷貨退回、折讓及折扣的銷項稅額合計數。
(三十九)“適用13%稅率的銷項稅額”(50行)項目,根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銷項”欄“適用稅率”為13%的“稅額”欄數據填寫。本項目不含適用13%稅率的銷貨退回、折讓及折扣的銷項稅額合計數。
(四十)“適用6%徵收率的應交稅額”(51行)和“適用4%徵收率的應交稅額”(52行)的項目,反映一般納稅人採取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根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增值稅申報表中“銷項”欄6%和4%徵收率的“稅額”欄數據填寫。本項目不含適用6%或4%徵收率的銷貨退回、折讓及折扣的銷項稅額合計數。
(四十一)“本期實際抵扣的稅額”(53行)項目,根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稅款計算”欄“實際抵扣稅額”行的合計數填寫。本項目已包含本期實際抵扣的期初留抵增值稅稅額。
(四十二)“本期應交增值稅稅額”(54行)項目,按本表“本期銷項稅額”(48行)減去“本期實際抵扣的稅額”(53行)後的餘額填寫。餘額為負時填“0”,該行不得小于“0”。
(四十三)“本期代扣代繳增值稅稅額”(55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扣繳的增值稅額。可根據納稅申報表“稅款計算”欄第27行數據填寫。
(四十四)“本期政策減免增值稅額”(56行),反映企業除降低稅率和直接免征以外的所有減免稅內容,包括應退未退和應返未返稅額(出口退稅也按上述要求填列),具體有企業出口退稅、以稅還貸、外商投資企業多徵退稅以及其他減免稅政策規定減免的增值稅數額(不包括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論企業減免稅的形式是先徵反退、財政返還、稅收返還、即徵即退等何種形式,不管是財政機關操作還是稅務機關操作,均要儘量反映在該項目內。該指標應按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的數據計算填寫。
(四十五)“本期應交增值稅稅額合計”(57行)為“本期應交增值稅稅額”(54行)和“本期代扣代繳增值稅稅額”(55行)的合計數。
(四十六)“本期實交增值稅稅額”(58行)項目,是指企業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增值稅額、代扣代繳增值稅稅額,以及清理前期欠稅額和當月度多交稅額,但不包括當月度內查補以前年度偷漏稅的實際入庫稅額。可按照“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會計科目“已交稅金”欄與“轉出未交增值稅”欄的當月累計發生數之和,減去“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會計科目貸方期末餘額或加上“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會計科目借方期末餘額後分析填寫。也可根據納稅申報表填寫。
(四十七)“期末未交增值稅稅額”(59行)項目,反映本月末未交的增值稅稅額,指本表“期初未交增值稅稅額”(36行)加上“本期應交增值稅稅額合計”(57行)數據之和,減去“本期實交增值稅稅額”(58行)數據後的餘額。期末多交的增值稅稅額以“-”號在本項目內反映。
(四十八)“期末留抵稅額”(60行)項目,應根據本表“上期留抵稅額”(47行)與“本期進項稅凈額”(46行)之和,減去“本期實際抵扣的稅額”(53行)後的餘額填寫。
(四十九)“本期實交消費稅”(64行)、“本期實交營業稅”(69行)和“本期實交資源稅”(74行),分別指企業本期實際入庫的稅款,包括清理前期欠稅額和當月多交稅額,但不包括當月內查補以前年度偷漏稅的實際入庫稅額,可分別按“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和“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會計科目借方當月累計發生數分析計算填寫。
(五十)“期初未交消費稅稅額”(61行)、“期初未交營業稅稅額”(66行)和“期初未交資源稅稅額”(71行)分別是指上月末企業應繳未繳的相應稅額,包括欠稅額。應按照“應交稅金——未交消費稅”、“應交稅金——未交營業稅”和“應交稅金——未交資源稅”等明細科目貸方期初餘額填寫,如為借方餘額,則以“-”號反映。
(五十一)“期末未交消費稅稅額”(65行)、“期末未交營業稅稅額”(70行)和“期末未交資源稅稅額”(75行)分別是指月末企業應繳未繳的相應稅額,包括欠稅額。應按照“應交稅金——未交消費稅”、“應交稅金——未交營業稅”和“應交稅金——未交資源稅”等明細科目貸方期末餘額填寫,如為借方餘額,則以“-”號反映。
(五十二)“本期代扣代繳消費稅”(62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額。
(五十三)“本期代扣代繳營業稅”(67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扣繳的營業稅額。
(五十四)“本期代扣代繳資源稅”(72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扣繳的資源稅額。
(五十五)“期末企業資産總額”(76行)項目,應根據企業資産負債表“資産總計”行“期末數”填寫。
(五十六)“本月折舊”(77行)項目,應根據企業本月內計提的折舊額填列。
(五十七)“應收賬款”(78行)項目,應根據企業資産負債表“流動資産”下的“應收賬款”行“期末數”填寫。
(五十八)“銀行存款”(79行)項目,應根據企業資産負債表“流動資産”下的“銀行存款”行“期末數”填寫。
(五十九)“期末企業負債總額”(80行)項目,應根據企業資産負債表“流動負債合計”和“長期負債合計”兩行的“期末數”填寫。
(六十)“應付賬款”(81行)項目,應根據企業資産負債表“流動負債”科目下的“應付賬款”行“期末數”填寫。
(六十一)“期末企業所有者權益”(82行)項目,應根據企業資産負債表“所有者權益合計”行“期末數”填寫。
(六十二)“全部從業人員平均人數”(83行)項目,應根據上報統計局的B202報表《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相應的口徑填寫。
(六十三)“工資總額”(85行)項目,應按企業“應付工資”賬戶本月貸方發生額合計數填寫。
(六十四)“查補前期稅款”(85行),是指查補的企業前期因偷漏稅行為形成的各種應交稅款。按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查補入庫數填寫。
(六十五)“其中:增值稅”(86行)、“消費稅”(87行)、“營業稅”(88行)、“資源稅”(89行)和“企業所得稅”(90行)是指查補的企業前期因偷漏稅行為形成的相應的應交稅款。按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查補入庫數填寫。
三、重點稅源月報表-02表填寫説明
(一)02表為納稅人生産産品或經營項目表,以産品或項目為對象進行填報,共列21項指標,各項指標均應分産品或項目填寫。02表“産品(項目)名稱”欄和“産品(項目)代碼”行(0行)應按《全國重點稅源企業代碼規定》附表《産品(項目)代碼表》(以下簡稱産品代碼表)所規定的産品(項目)名稱和産品(項目)代碼的順序分別填寫,不得不填或更改。
(二)02表要求填企業生産銷售的主要産品或主要經營項目,包括免征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的産品和免征營業稅的經營項目,但企業既生産免稅的“軍用産品”,又生産應稅的“民用産品”的,只調查民用産品的數據。
(三)填報02表時,企業生産《産品(項目)代碼表》中所列産品或項目較多而一套表格填寫不完的,可續填數張表,但每張表格的表頭都必須填寫相同的“企業名稱”和“企業代碼”。一戶企業中屬相同産品代碼的産品或項目,必須合併在一起填入相應産品(項目)代碼的行次內,表中不能出現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的産品(或項目)代碼。
(四)企業用自産的屬於《産品(項目)代碼表》中所列的産品連續生産屬於《産品(項目)代碼表》中所列的其他産品時,企業自産自用的部分不作為一個産品來填報,僅填報最終産品的有關數據。
(五)02表內各項目的具體填寫要求:
1.“産品(項目)代碼”(0行)項目,根據調查的産品(或經營項目)在《産品(項目)代碼表》中所對應的産品(項目)代碼填寫。
2.“産品期初庫存量”(1行)、“本期生産量”(2行)、“本期産品銷量”(3行)和“出口銷量”(4行)的填寫:
①“産品期初庫存量”(1行)、“本期生産量”(2行)、“本期産品銷量”(3行)和“出口銷量”(4行)4項指標填寫的産品範圍僅限于《産品(項目)代碼表》中“計量單位”欄標有計量單位的産品。《産品(項目)代碼表》中“計量單位”欄未標出計量單位的産品,這幾行均一律填0;
②“産品期初庫存量”(1行)是指企業前期累計生産産品尚未售出的庫存數量;“本期生産量”(2行)是指企業當月生産産品的數量;“本期産品銷量”(3行)是指企業當月銷售産品的數量;“出口銷量”(4行)是指企業本月實現的出口量,對於《産品(項目)代碼表》所列徵收資源稅的礦産品,各項均應填寫當月生産或銷售的礦産品原礦數量。精礦數量換算原礦數量時,可按選礦比加損失量計算。
3.“産品價格”(5行),以本月産品銷售的平均價格填寫。
4.“計徵增值稅的銷售額”(6行)至“直接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8行)各項目,應根據01表相應行次的填報口徑分別按産品分解計算填列。
5.“本期銷項稅額”(9行)至“適用4%徵收率的應交稅額”(13行)各項目,應根據01表相應行次的填報口徑分産品填列。填寫時,也可參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本期銷項稅額”欄“貨物或應稅勞務”項目各行數據填寫。
6.“消費稅稅率(%)或單位稅額(元)”(14行)、“資源稅單位稅額(元)”(16行)和“營業稅稅率”(20行)各項目,分別根據《産品(項目)代碼表》中所對應産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實際執行的稅率或單位稅額填寫。此欄,金融行業中的農村信用社填6,享受政策優惠的政策性銀行填5,其他金融企業一律填8。
7.“應交消費稅”(15行)、“應交資源稅”(17行)和“應交營業稅”(21行)項目,分別以計稅的銷售(經營)收入或銷售量乘以相應的稅率或稅額計算填列。
8.“計徵營業稅的收入”(18行)和“免征營業稅的收入”(19行)兩項目,應根據01表相應行次的填報口徑分別按經營項目分解計算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