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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6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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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5〕7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5-05-11
廢止日期:2020-04-15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一批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目前,機動車輛從生産、銷售、購置到使用環節的稅收主要涉及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等稅種。

一、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思路
    加強機動車輛稅收在生産、銷售、購置、使用各個徵收環節的資訊溝通,實現上下各環節協調配合管理。以車輛購置稅徵收為控制環節,牢牢抓住“必須先繳車輛購置稅才準上牌照”的關鍵,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在車輛購置稅徵收環節審核、認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徵收車輛購置稅後,記錄相關資訊並將統一發票和徵稅資訊向前即增值稅、消費稅徵管環節傳遞,用於稅務局對車輛生産、經銷企業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用於稽查部門有針對性地對生産企業或經銷企業進行稅務稽查,強化增值稅、消費稅管理。向後即車船稅徵管環節傳遞,用於稅務局稅源管理,使機動車輛稅收徵管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各級稅務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訊資源和管理手段,對機動車輛稅收採取人工採集相關資訊、利用軟碟和網路傳遞資訊、通過人工或電腦比對資訊,切實加強稅源管理,做好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落實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辦法。
  二、生産和經銷環節增值稅及消費稅的管理
  機動車輛生産、經銷企業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對車輛使用者開具的統一發票是增值稅、消費稅和車輛購置稅徵收的主要憑證,各級稅務機關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統一發票的管理,利用發票註明的相關資訊和生産企業出廠價格、經銷企業銷售價格、車輛購置稅的最低計稅價格(以下簡稱最低計稅價格)等資訊,監控納稅人的銷售額,加強增值稅和消費稅徵收管理,同時防止納稅人利用隱瞞銷售額等手段侵蝕車輛購置稅稅基。
  車輛識別代碼(簡稱VIN碼),是機動車輛身份識別的唯一標識,它包含了機動車輛的生産廠家、生産年份、車型以及順序號等資訊。生産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利用生産企業報送的申報當期銷售所有機動車輛的《車輛識別代碼清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代碼清單》)與車輛購置稅徵收單位按月採集生成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代碼清單》(見附件2,以下簡稱《車購稅代碼清單》)進行比對,監控生産企業機動車輛的銷售數量,防止納稅人通過化整為零、銷售不入賬等手段隱瞞銷售數量,偷逃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機動車輛生産企業的稅收管理
  1.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在辦理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的規定,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報送申報當期直接銷售給車輛使用者機動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清單》(見附件3,以下簡稱《統一發票清單》)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月報表》(見附件4),以及已開具的統一發票存根聯。
  (2)報送申報當期銷售所有機動車輛的《代碼清單》。
  2.機動車輛生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增值稅“一窗式”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實現增值稅管理的票表比對。
  (2)對《統一發票清單》中發票份數、價費合計金額與開具的統一發票存根聯進行人工比對。
  (3)審核企業統一發票的領、用、存情況。
  (4)比對、審核結果有問題的,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由於誤填、誤報等原因産生的問題,退回納稅人的申報資料,要求其重新申報或調整申報;其他原因産生的問題,轉稅源管理部門審核。
  3.機動車輛生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應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將生産企業報送的《代碼清單》中的車輛識別代碼與下載的由車輛購置稅徵收環節採集的《車購稅代碼清單》中的車輛識別代碼進行比對。
  (2)依據生産企業機動車輛的實際出廠價格和報送的《代碼清單》中的機動車銷售數量,計算出銷售額。
  (3)利用下載的由車輛購置稅徵收環節採集的《車輛購置稅發票價格異常清單》(見附件5,以下簡稱《發票價格異常清單》)資訊與企業報送的統一發票資訊和車輛出廠價格資訊進行核對。
  稅源管理部門如果發現機動車輛生産企業納稅申報資料有下列問題之一的,應對機動車輛生産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或實施日常檢查。如發現企業有偷逃稅嫌疑需立案的,轉稽查部門實施稽查。
  (1)《統一發票清單》數據與統一發票存根聯內容不一致的。
  (2)統一發票期初存量與本期領購量合計與本期使用量與期末存量合計不相等的。
  (3)《車購稅代碼清單》中的車輛識別代碼未包括在企業報送的《代碼清單》之內的。
  (4)《發票價格異常清單》反映車輛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且數量較大的。
  (5)依據生産企業機動車輛的實際出廠價格和報送的《代碼清單》中的機動車銷售數量,計算出的銷售額小于納稅申報銷售額的。
  (二)機動車輛經銷企業的稅收管理
  1.機動車輛經銷企業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依照徵管法的規定,報送申報當期銷售給使用者機動車輛的《統一發票清單》和《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月報表》以及開具的統一發票存根聯。
  2.機動車輛經銷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增值稅“一窗式”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實現增值稅管理的票表比對。
  (2)對《統一發票清單》中的發票份數、價費合計金額與開具的統一發票存根聯進行比對。
  (3)將《統一發票清單》中的價費合計金額換算為銷售額,與申報納稅的銷售額進行比對。
  (4)審核統一發票的領、用、存情況。
  (5)比對、審核結果有問題的,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由於誤填、誤報等原因産生的問題,退回納稅人的申報資料,要求其重新申報或調整申報;其他原因産生的問題,轉稅源管理部門審核。
  3.機動車輛經銷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應做好以下工作:
  利用由車輛購置稅徵收環節採集的《發票價格異常清單》的資訊與企業報送的統一發票的價格資訊進行核對,以監控整車的銷售額。
  稅源管理部門如果發現機動車輛經銷企業申報資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對其進行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重點檢查其採取返利、返實物不入賬,通過故意壓低整車售價,按零配件開具其他普通發票或不開具發票的方式,隱瞞銷售收入和侵蝕車輛購置稅稅基行為。如發現有偷逃稅嫌疑需立案的,轉稽查部門實施稽查。
  (1)《統一發票清單》數據與統一發票存根聯內容不一致的。
  (2)統一發票期初存量與本期領購量合計與本期使用量與期末存量合計不相等的。
  (3)主營業務收入佔全部收入比例變化較大的。
  (4)《發票價格異常清單》中反映的經銷企業機動車輛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且數量較大的。
  (5)開具了統一發票但未申報繳納稅款的。
  4.機動車輛經銷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對機動車輛經銷企業實施日常檢查或稅務稽查時,如果發現上游供車企業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及時通知上游供車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車輛購置稅的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主動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建立車輛購置稅繳納資訊和車輛登記註冊資訊定期交換制度。利用建立的稅務與公安車管部門的資訊交換通道,獲取機動車輛登記註冊資訊編制《機動車輛登記註冊資訊表》(見附件6),並將從公安車管部門獲取的機動車輛登記註冊資訊清分給車輛購置稅徵收單位,供車輛購置稅徵收單位查詢已登記註冊但未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機動車輛資訊,並依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實施查處。

(二)車輛購置稅徵收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應對納稅人申報的統一發票上註明的“價費合計金額”(剔除增值稅,以下簡稱購車價格)與最低計稅價格進行比對。如果發現購車價格低於最低計稅價格,除按照規定徵收車輛購置稅外,還應將申報資料傳遞給車輛購置稅檔案管理部門,由檔案管理人員將發票價格異常資訊採集生成《發票價格異常清單》電子資訊。
  (三)車輛購置稅徵收單位應按月採集生成《車購稅代碼清單》,作為機動車輛生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報送的車輛識別代碼進行比對的資訊來源。
   四、車船稅的管理
    切實加強源泉管理,掌握納稅人和車輛的涉稅資訊,是實現車船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基礎。各級稅務局要充分利用車輛購置稅徵稅環節採集的納稅人和車輛基礎資訊,完善車船稅的稅源檔案,夯實徵管基礎。
  各級稅務局要建立或完善車船稅稅源資訊數據檔案庫,並將接入的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資訊資料與車船稅稅源和徵收資訊進行比對和分析,搜尋漏徵漏管車輛,並要加大徵管力度,採取強有力手段積極催繳。
    五、資訊傳遞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下列規定,傳遞、清分上月採集的《發票價格異常清單》和《車購稅代碼清單》電子資訊。
    在每月5日前,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所屬的區縣稅務局向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傳遞;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區稅務局所屬的區縣稅務局向市、地稅務局傳遞;
    在每月7日前,市、地稅務局向省、自治區稅務局傳遞;
    在每月10日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遞異地的《發票價格異常清單》和《車購稅代碼清單》電子資訊;
    在每月15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向開具發票價格異常的統一發票車輛銷售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清分《發票價格異常清單》電子資訊;國家稅務總局向機動車輛生産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進行清分《車購稅代碼清單》電子資訊。機動車輛生産、經銷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下載相關電子資訊。
  以上時間如遇節假日按規定順延。
  為滿足《發票價格異常清單》比對的需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銷售的統一發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戳記。
  六、具體要求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對實施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領導,增強工作責任心,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提高車輛稅收管理的品質。
  (二)要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解釋和必要的輔導工作,搞好相應納稅服務,爭取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援。
  (三)對機動車輛各稅實施“以票控稅、資訊共用、協同管理”,是加強稅收徵管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對某一産品稅收全環節協同管理的初步嘗試,各級稅務機關要注意總結經驗,及時向總局反映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四)相關軟體及操作規程另行發佈,屆時詳見總局技術支援網站(130.9.1.248)。
  (五)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車輛識別代碼清單》
      2.《車輛購置稅車輛識別代碼清單》
      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清單》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5.《車輛購置稅發票價格異常清單》
      6.《機動車輛登記註冊資訊表》
      7.《納稅人和車輛基礎資訊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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