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在〈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請示》(京國稅發〔2006〕28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為了進一步加強商貿企業稅收徵收管理,減少因商業企業專用發票丟失、失控造成的損失,同意《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發票聯右上角印製“本發票需在××××年××月××日之前開具”的字樣。同時注意準確控制印量和發售數量,以免造成浪費。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狀態:全文有效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在〈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請示》(京國稅發〔2006〕28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為了進一步加強商貿企業稅收徵收管理,減少因商業企業專用發票丟失、失控造成的損失,同意《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發票聯右上角印製“本發票需在××××年××月××日之前開具”的字樣。同時注意準確控制印量和發售數量,以免造成浪費。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