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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商業專用發票加印使用期限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11-2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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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6〕100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11-02

狀態:全文有效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在〈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請示》(京國稅發〔2006〕28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為了進一步加強商貿企業稅收徵收管理,減少因商業企業專用發票丟失、失控造成的損失,同意《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發票聯右上角印製“本發票需在××××年××月××日之前開具”的字樣。同時注意準確控制印量和發售數量,以免造成浪費。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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