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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12-15 16:55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函〔2006〕93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10-08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統一式樣的普通發票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6〕18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鋻於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利公司)採用電腦聯網進行日常經營管理和集中財務核算,所有分支機構的收款機均與主機聯網,每天的銷售業務數據傳送到安利公司電腦主機進行統一核算和處理,同意由你局按照稅控收款機發票式樣的要素,核準印製安利公司冠名發票,以適應安利公司MIS系統管理需要。安利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按規定可以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印製安利公司冠名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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