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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7-01-2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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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徵〔2005〕17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5-07-25
索引號:AE9101010-2005-02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5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審核檢查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5]6號)要求,加強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徵收管理,現將有關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5年10月份申報期(所屬期為9月份)起,本市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執行“先比對、後扣稅”辦法。

  二、各分局應在CTAIS徵管系統中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做好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標識。

  三、對2005年10月份申報期(所屬期為9月份)前已認定的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執行“先比對、後扣稅”之前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再追溯。但若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執行“先比對、後扣稅”之前已經抵扣的進項發票的稽核比對結果為異常,且經審核檢查後,屬於國稅發[2004]119號文件規定的第二類問題的,應依有關規定分別進行補稅、加收滯納金、罰款;屬於國稅發[2004]119號文件規定的第三類問題的,移送檢查部門立案查處。

  四、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於核算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尚未取得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已認證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進項稅額。當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上述扣稅憑證後,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按規定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五、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符合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規定的專用發票抵扣聯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要在收票當月及時到稅務機關認證以及錄成清單(磁片)交主管稅務機關,並將上述數據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待抵扣進項稅額”相關欄次內。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待抵扣清單保存在CTAIS徵收系統中。

  六、每月各分局收到全部發票比對結果後,在月底前使用總局提供的《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分納稅人導出相符發票明細文件和合計數文件分別提供給納稅人和申報窗口。有關《稽核結果導出工具》的使用説明請在市局的FTP伺服器/PUBLIC/輔導期管理目錄下載。

  (一)專用發票抵扣聯比對相符導出流程

  第一步:每月22日後從區縣級稽核系統按月(當月)導出本分局所有一般納稅人發票比對相符結果明細。具體操作如下:

  1.在區縣級稽核系統“發票稽核”功能表中選取“查詢發票比對結果資訊”功能,選中“比對日期”,並輸入比對日期時間段(一般為該月的第一天到最後一天)作為第一個查詢條件;選中“相符發票”為第二個查詢條件;選中“抵扣聯”為第三個查詢條件;點擊“查詢”按鈕開始查詢。

  2.在查詢出當月所有一般納稅人比對相符的抵扣聯發票後,點擊“列印”按鈕,在“屬性”頁選擇“列印到文件”;

  3.點擊“列印”按鈕,輸入文本文件名(相符發票明細.TXT)

  第二步:使用《稽核結果導出工具》,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比對結果處理流程》(附件1),分納稅人導出發票明細文件和合計數文件後,導入CTAIS系統。並通過CTAIS系統下發電子申報納稅人客戶端。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相符比對結果導出流程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的稽核結果每月3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以文件形式放置在市局通訊伺服器/PUBLIC/四張發票/比對結果目錄下,各分局下載後,使用《稽核結果導出工具》,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比對結果處理流程》(附件1),分納稅人導出包含有相符發票明細文件和合計數文件的《稽核結果通知書》(附件2)後,導入CTAIS系統,並通過CTAIS系統下發電子申報納稅人客戶端。

  七、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結果的當月,按以下要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並於次月納稅申報期前申報抵扣:

  (一)第2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防偽稅控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二)第5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份數、金額、稅額。

  (三)第7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廢舊物資普通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四)第8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貨物運輸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貨物運輸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五)第30欄填寫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期初餘額數。

  (六)第31欄填寫本月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數據。

  (七)第33欄填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期末餘額數。

  (八)第35欄填寫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完稅憑證期初餘額數。

  (九)第36欄填寫本期發生待抵扣的海關完稅憑證數據。

  (十)第38欄填寫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完稅憑證期末餘額數。

  (十一)第43欄填寫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廢舊物資發票期初餘額數。

  (十二)第44欄填寫本月發生待抵扣的廢舊物資發票數據。

  (十三)第46欄填寫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廢舊物資發票期末餘額數。

  (十四)第47欄填寫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貨物運輸發票期初餘額數。

  (十五)第48欄填寫本月發生待抵扣的貨物運輸發票數據。

  (十六)第50欄填寫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貨物運輸發票期末餘額數。

  八、關於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比對異常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處理

  主管稅務機關對比對結果為異常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應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比對結果處理流程》,進行審核檢查。

  (一)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異常發票審核檢查結果為國稅發[2004]119號文件中規定的第一類技術性錯誤原因造成比對異常的,經過技術處理後允許其申報抵扣。處理流程如下:

  1.將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異常發票審核檢查結果為允許申報抵扣的發票在CTAIS系統中進行銷號。

  2.CTAIS系統自動生成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比對異常發票審核檢查(協查)結果通知書》及其發票明細文件(附件3),下發到電子申報客戶端。

  3.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為允許抵扣的發票當月,按照稽核比對結果為比對相符發票辦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相應欄次,並於次月納稅申報期前申報抵扣。

  (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異常發票審核檢查結果為國稅發[2004]119號文件中規定的第二類問題的,不允許其申報抵扣;審核檢查結果為國稅發[2004]119號文件中規定的第三類問題的,不允許其申報抵扣,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查處。處理流程如下:

  1.將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異常發票審核檢查結果為不允許抵扣的發票在CTAIS系統中進行銷號。

  2.CTAIS系統自動生成輔導期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比對異常發票審核檢查(協查)結果通知書》及其發票明細文件(附件2),下發到電子申報客戶端。

  3.CTAIS系統根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比對異常發票審核檢查(協查)結果通知書》,自動減少《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待抵扣進項稅額相應行次期末未抵扣份數、金額、稅額。

  4.納稅人根據《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比對異常發票審核檢查(協查)結果通知書》,次月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待抵扣進項稅額相應行次填寫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申報抵扣的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1)第32欄填寫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數據。

  (2)第37欄填寫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海關完稅憑證數據。

  (3)第45欄填寫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廢舊物資發票數據。

  (4)第49欄填寫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貨物運輸發票數據。

  九、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經批准轉為一般納稅人後,各分局應在CTAIS徵管系統中,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標識。其尚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期初餘額全部轉為當期進項稅額,並將其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6行次“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被批准為一般納稅人當期被允許申報抵扣”的份數、金額、稅額欄。但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對CTAIS中這部分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明細清單,在收到總局稽核比對結果後,逐筆進行銷號。若這部分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發票的稽核比對結果為異常,且經審核檢查後,屬於國稅發[2004]119號文件規定的第二類問題的,應依有關規定分別進行補稅、加收滯納金、罰款;屬於國稅發[2004]119號文件規定的第三類問題的,移送檢查部門立案查處。

  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經批准轉為一般納稅人2個月後,仍未收到總局稽核比對結果的待抵扣進項稅額,主管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審核檢查。經審核檢查後,屬於國稅發[2004]119號文件規定的第二類問題的,應依有關規定分別進行補稅、加收滯納金、罰款;屬於國稅發[2004]119號文件規定的第三類問題的,移送檢查部門立案查處。

  十、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按照以下要求進行“一窗式”票表比對:

  (一)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2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

  (二)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5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海關完稅憑證之和。

  (三)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7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廢舊物資發票之和。

  (四)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8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貨物運輸發票之和。

  十一、各分局必須加強對CTAIS系統中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待抵扣發票清單的管理,做到每票必清。

  十二、各分局必須組織業務部門和技術部門認真學習《輔導期納稅人“先比對,後抵扣”》有關填表口徑和操作要求,並做好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培訓工作。

  附件:1.《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發票比對結果處理流程》;

     2.《稽核結果通知書》;

     3.《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比對異常發票審核檢查(協查)結果通知書》。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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