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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7-01-2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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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6〕81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08-28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的有關規定,在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對於是否在註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的問題未做明確規定。經與公安部協商,決定從2006年10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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