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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使用新版不動産銷售統一發票和新版建築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7-01-29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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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6〕17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12-05
廢止失效日期:2016-05-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和規範銷售不動産和建築業稅收徵收管理,實現對銷售不動産和建築業營業稅的精細化管理,稅務總局決定從2007年2月1日起,統一使用新版《銷售不動産統一發票》(以下簡稱《不動産發票》)和新版《建築業統一發票》(以下簡稱《建築業發票》)。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新版《不動産發票》聯次、規格和內容
  (一)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不動産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不動産發票》。《不動産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銷售不動産發票(自開)》(以下簡稱不動産自開發票)和《銷售不動産發票(代開)》(以下簡稱不動産代開發票)兩種。不動産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不動産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不得代開《不動産發票》。
  (二)《不動産發票》為電腦四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第二聯辦證聯(房管部門留存),第三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第四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不動産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第一聯印色為棕色,第二聯印色為藍色,第三聯印色為紅色,第四聯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不動産發票》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
  (三)《不動産發票》票面有關內容及含義
  1.“機打代碼”應與“發票代碼”一致,“機打號碼”應與“發票號碼”一致,“稅控碼”指由根據票面相關參數生成列印的密碼。
  2.不動産自開發票
  (1)“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指收付款方證件號碼。
  (2)“不動産項目名稱”、“項目編號”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不動産、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進行項目登記的工程項目名稱和編號。
  (3)“銷售的不動産樓牌號”指銷售的不動産的具體街道、棟號、門牌號。
  (4)“面積”指根據計算價款的依據不同區分為“建築面積”和“套內面積”兩種,由開票方填選,如按照建築面積計算價款,則選擇“建築面積”,如按照套內面積計算價款,則選擇“套內面積”。
  (5)“金額”指收款金額,計算公式:金額=面積×單價;合計金額=∑金額。
  (6)“款項性質”指填寫收到的款項具體性質,分為四類:預售定金、預售購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其中如收到款項性質為“其他”,應註明款項具體性質。
  (7)“開票單位簽章”指開票單位蓋章。
  (8)單位無償贈與不動産的應在“備註”欄內寫明“無償贈與”字樣;其他享受免稅的銷售不動産行為,應在“備註”欄內寫明“免稅”字樣。
  3.不動産代開發票
  (1)“稅率”、“稅額”指代開銷售不動産發票時徵稅的稅率和稅額,除納稅人享受免稅優惠情況外,稅率不得小于5%。
  (2)“完稅憑證號碼”指按規定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徵收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
  (3)“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指代開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及其代碼。
  (4)“開票單位簽章”指代開票稅務機關蓋章。
  (5)“收款方簽章”指代開票納稅人(收款方)蓋章。
  二、新版《建築業發票》聯次、規格和內容
  (一)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建築業發票》。《建築業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以下簡稱建築業自開發票)和《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建築業代開發票)兩種。建築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築業發票》。
  (二)《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三)《建築業發票》的有關內容及含義
  1.《建築業發票》“機打代碼”、“機打號碼”、“稅控碼”的含義與《不動産發票》相同。
  2.建築業自開發票
  (1)“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指收付款方證件號碼。
  (2)“是否為總包人”和“是否為分包人”,此欄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是”或“否”。
  (3)“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編號”指按照《通知》進行項目登記的工程項目名稱和編號。
  (4)“結算項目”指本次結算款項的性質,如材料款、人工費、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5)“完稅憑證號碼(代扣代繳稅款)”。此欄填列總包人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稅稅款後從稅務機關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6)開票單位簽章指自開票納稅人蓋章。
  3.建築業代開發票
  (1)“稅率”、“稅額”指代開建築業發票時徵稅的稅率和稅額,除納稅人享受免稅優惠情況外,此處稅率不得小于3%。
  (2)“完稅憑證號碼”指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徵收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
  (3)“主管稅務機關及代碼”指代開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及其代碼。
  (4)“開票單位簽章”指代開票稅務機關蓋章。
  (5)“收款方簽章”指代開票納稅人(收款方)蓋章。
  三、《不動産發票》和《建築業發票》的開具要求
  1.《不動産發票》和《建築業發票》應使用電腦開具。
  2.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産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不動産發票》、《建築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産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不動産發票》、《建築業發票》。代開發票時先徵稅後開票,稅務機關按月匯總,如該納稅人未達到起徵點可申請辦理退稅。
  四、《不動産發票》、《建築業發票》統一採用幹式複寫紙印製,背涂顏色為藍色。《不動産發票》第一、二、三聯和《建築業發票》第一、二聯為45克。
  五、《不動産發票》、《建築業發票》開票軟體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統一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照稅務總局《通知》的規定,選用符合稅務總局不動産、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軟體的資訊傳輸和比對要求的不動産、建築業申報開票軟體,開具《不動産發票》、《建築業發票》。對不具備電腦開具條件的地區,需使用手工開票的,由省稅務機關按照《不動産發票》、《建築業發票》票樣的規格和內容統一印製手工版發票,“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號碼、“稅控碼”可暫不填寫。
  六、需要開“紅字”發票的,應在銷售金額合計的大寫金額第一字前加“負數”字,在小寫金額前加“-”號。在開具紅字發票前,收回已開出《不動産發票》、《建築業發票》的發票聯,全部聯次監製章部位做剪口處理。
  七、各地新版《建築業發票》和《不動産發票》啟用後,舊版《建築業發票》和《不動産發票》停止使用。
  附件:1.銷售不動産統一發票(自開)票樣
  2.銷售不動産統一發票(代開)票樣
  3.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票樣
  4.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票樣〖ZK〗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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