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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推行辦稅公開工作的意見

發佈時間:2007-04-3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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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6〕17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12-05
廢止失效日期:2017-01-22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行政務公開的部署,推進依法行政,規範和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公開工作水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開展政務公開的意見》(國稅發〔2006〕69號)的規定和要求,現就稅務機關進一步推行辦稅公開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增強進一步推行辦稅公開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推行辦稅公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是堅持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是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徵管品質和效率的必然途徑。近年來,全國稅務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的部署和要求,堅持以辦稅公開作為優化納稅服務、促進依法治稅、擴大民主監督的有力措施,精心組織,紮實開展,促進了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水準和稅收收入的穩步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
  當前,辦稅公開工作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堅持依法行政、規範和優化納稅服務的要求在一些方面還不能完全適應,主要是:一些地區對辦稅公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辦稅公開的組織保障體系和長效機制不夠健全;地區間開展辦稅公開工作不平衡,個別單位的辦稅公開內容不全面、不規範、不及時,公開形式不夠靈活多樣;有的地區尚未明確辦稅公開的具體標準和維護機制,未將辦稅公開納入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納稅服務品質考核評價體系等。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稅公開工作的開展,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高對進一步推行辦稅公開重要意義的認識,進一步把辦稅公開工作抓緊抓好。
  二、推行辦稅公開的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辦稅公開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過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式和形式,向納稅人公開相關涉稅事項和具體規定。
   推行辦稅公開,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一)嚴格依法。辦稅公開是稅收徵收管理的必經程式和環節。稅務機關推行辦稅公開,是健全納稅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必須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開展辦稅公開工作。辦稅公開必須服從於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向納稅人公開稅收執法權的過程中,努力規範執法行為,促進納稅遵從,做到辦稅公開與納稅服務相統一。
  (二)全面真實。稅務機關要以提高辦稅效率、規範權力運作、保障納稅人知情、便於納稅人監督作為推行辦稅公開的出發點和立足點,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都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準確地公開辦稅事項,充分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三)及時便捷。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面向納稅人、方便納稅人的要求,依託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服務熱線(以下簡稱“12366”)、稅務網站、短信臺等納稅服務平臺和載體,因地制宜,注重實效,通過多種形式,及時、方便、快捷地公開應公開事項。
  推行辦稅公開的目標是,經過不懈努力,使辦稅公開成為稅務機關依法行政、規範和優化納稅服務的一項基本制度, 形成權力公開、環環相扣、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辦稅鏈條。實現稅收執法事項全部依法公開透明,徵納雙方溝通渠道更加暢通,納稅人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稅收成本明顯降低,納稅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進一步提高,促進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地增長。
  三、辦稅公開的主要內容和形式
  稅務機關應大力推行辦稅公開,實行“陽光作業”,自覺接受廣大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按照納稅人辦稅的環節、內容、程式,公開行政執法或納稅服務的主體、事項、依據、標準、結果等內容,做到真實、準確、完整,並結合工作實際、形勢發展和納稅人關心熱點事項的變化,及時拓展和調整辦稅公開的內容和形式。在公開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將稅務系統內外普遍關注和涉及廣大納稅人利益以及容易産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潔行為的環節和事項等作為公開的主要內容,主要有:
  (一)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指納稅人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享有的各項權利和履行的各種義務。
  (二)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包括稅務機關開展納稅服務工作的內容、方式和承諾;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標準、程式及激勵與監控措施等。
  (三)辦稅程式。包括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資格認定、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發票管理、稅收減免的有關規定等。
  (四)徵收管理。包括稅收管理員規範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等。
  (五)稅務檢查。包括稅務檢查許可權和稽查工作規範等。
  (六)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指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
  (七)稅務行政收費項目。指國家物價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
  (八)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稅務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許可權、依據、標準和程式以及組織稅務行政聽證的稅務機關名稱、舉行聽證的程式、時限和相關資料等。
  (九)舉報投訴監督。包括稅務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受理納稅人投訴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稅務人員違反規定的責任追究等。
  (十)稅務機構和職責。包括稅務機構的設置、職責、許可權、辦公地址、聯繫方式以及稅務執法人員職責規範等。
  (十一)稅收法律救濟。包括負責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賠償的稅務機關名稱,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訴訟和賠償的程式、時限和相關資料等。
  (十二)涉稅認定結果。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納稅人稅額核定、欠繳稅款、納稅信用等級A級納稅人等情況和結果。
  (十三)稅務師事務所管理。包括稅務師事務所設立條件、審批程式、所需資料,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情況以及年檢結果等。
  (十四)其他應公開的事項。
  以上具體內容,詳見《全國稅務系統辦稅公開目錄》(見附件)。
  推行辦稅公開的形式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凡是有利於納稅人知情、納稅人辦稅和納稅人監督的形式都可以採用,主要有:辦稅服務廳(納稅服務中心)等辦稅場所的觸摸屏、顯示屏、公告欄、辦稅指南、示意圖;“12366”、稅務網站、短信臺;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公開辦事指南;稅務公示、公報、公告、函告等;宣傳資料、宣傳展板、公開信;新聞發佈會、通報會、聽證會、諮詢會、座談會、培訓會、專家諮詢、論證以及邀請人民群眾旁聽會議;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環節中的宣傳、輔導、受理諮詢等服務事項和措施;其他便於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知曉的公開形式。要充分發揮通過現代資訊化公開手段發佈辦稅資訊的作用,避免人為控制和主觀干擾。
  四、辦稅公開的範圍、程式和時限
  稅務機關推行辦稅公開的範圍,應與公開事項涉及的對象相適應,實行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對於應當讓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要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暫不宜公開或不能公開的,要報上級主管稅務機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於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項,要按照規定程式,向申請人公開。確實不能公開的,稅務機關要及時做好解釋説明工作。公開事項如變更、撤銷或終止,稅務機關應及時公佈並做出説明。
  (二)公開項目産生後,稅務機關各相關部門要在限期內將研究、整理後的公開項目,報經本級徵收管理部門或納稅服務專門工作機構(指地方稅務局系統成立的專門為納稅人服務的工作機構)備案後提交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選擇適當形式公開。具體公開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除個案項目外,應通過稅務網站向全體納稅人公佈。重大稅收決策和公開事項,經集體研究確定後公開。
  (三)對於納稅人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請事項,由稅務機關相關責任部門和崗位受理、整理,經審核後,向申請人公開。
  (四)稅務機關決定或辦理與納稅人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應當事先充分聽取廣大納稅人的意見,並進行合理的調整、修改、完善後,方可正式公佈。
  (五)稅務機關公開有關事項後,應認真收集整理納稅人反饋的意見和建議,並進行合理採納。認真核查納稅人反映的問題,及時糾正違法違紀事項。對於暫時無法解決或反映失實的問題,做好説明解釋工作。
  (六)稅務機關應當全面、及時、準確地整理所公開事項的內容、形式、範圍、時間、納稅人意見、辦理情況、崗位責任等,建立辦稅公開檔案,實行分類歸檔。 
  (七)稅務機關應根據公開事項執行時限確定公開期限。凡具有相對穩定性或經常性的辦稅事項應長期公開,階段性事項定期公開,臨時性事項隨時公開。
  五、加強推行辦稅公開的制度建設,強化考核監督
  稅務機關要加強辦稅公開制度建設。圍繞直接面向納稅人提供服務的環節,完善稅收徵收、管理、檢查、稅收法律救濟的服務規範和公開制度。建立健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辦稅公開備案制度和評議制度、辦稅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等,明確辦稅公開的職責、內容、標準和程式。進一步健全包括辦稅公開在內的納稅服務規範和納稅服務品質考核評價體系,完善涉稅事項依法辦結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諮詢事項限時答覆制度,使辦稅公開成為規範納稅服務的有機組成部分,貫穿于稅收徵管的各個環節。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辦稅公開考核辦法,明確考核標準。將開展辦稅公開工作情況作為考核稅收年度工作、建立納稅服務品質考核評價體系、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堅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分級負責。主要內容包括:
  (一)加強監督檢查。結合實際,加強對本單位、本部門開展辦稅公開工作的督促檢查,總結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認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切實加以解決。對辦稅公開的關鍵環節以及納稅人關心、關注事項的公開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二)實行業績考核。將辦稅公開納入納稅服務品質考核評價體系建設中,圍繞組織領導、制度建設、公開內容、公開過程等進行考核。對於辦稅公開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於辦稅公開工作較差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
  (三)開展監督評價。完善內部監督與納稅人監督相結合的機制,定期開展辦稅公開評議活動。可以建立由特邀監察員、稅務人員和納稅人代表等組成的評議小組,通過會議評議、網上評議、問卷調查等形式,對公開的內容、時間、程式、制度等進行評議。對評議中反映出的問題,應積極改進;對因客觀原因暫不能改進的,應限期改進。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方法,積極推行人機結合的考核評價制度。
  (四)強化責任追究。將日常稅收工作中的行政執法、服務規範、監督考核、工作協調等有機結合,規範辦稅公開流程,加強監督,嚴格追究,實現制度、崗位、人員、責任的有機結合。建立健全辦稅公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辦稅公開工作各部門和單位的責任。對開展辦稅公開工作不力、搞形式主義、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要嚴肅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違反辦稅公開規定,應公開而不公開,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真實,經限期整改後仍拒不按規定公開,阻礙或授意、指使、慫恿他人阻礙稅務機關開展辦稅公開,弄虛作假、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不應公開而公開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
  六、採取措施,狠抓落實,確保辦稅公開取得實效
  辦稅公開是一項全局性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稅務機關在推行辦稅公開工作中,必須把握好以下幾點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辦稅公開工作的領導,完善辦稅公開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把辦稅公開擺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由各級稅務機關一把手負總責,統籌安排,認真研究,制定方案。要從納稅人角度,及時了解和分析開展辦稅公開工作的狀況和效果。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充分保障辦稅公開的組織機構、人員和經費需求,加大投入,切實解決工作實際困難和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將實施辦法與貫徹情況於2007年3月31日前報送總局(徵收管理司)備案。
  (二)明確責任,加強協調。推行辦稅公開工作,重點是解決“公開什麼,由誰公開,怎樣公開”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職責。各級稅務機關的徵收管理部門或納稅服務專門工作機構負責辦稅公開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辦公室、法規、稅政管理部門以及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單位,包括辦稅服務廳,負責稅源管理、稅務檢查、稅收法律救濟等事項的部門和機構等,根據職責範圍具體辦理辦稅公開的相關事宜,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辦稅公開項目的審核。各部門既要分工明確,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上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及時幫助解決有關問題。下級稅務機關要嚴格落實上級要求,遇到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彙報。
  (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務求實效的原則,把納稅人普遍關心的稅收重點、熱點和難點以及涉及納稅人切身利益的問題作為辦稅公開的重點。並要處理好局部與全局、需要與可能、當前與長遠的關係,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納稅人的需求,結合實際,積極穩妥地推進辦稅公開工作進程。
  (四)全面清理,夯實基礎。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職權範圍,對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進行逐項審核和清理。省以下稅務機關要根據《全國稅務系統辦稅公開目錄》,結合實際,補充、完善有關內容,制定本單位辦稅公開目錄。要按照納稅人辦稅流程,圍繞辦稅公開內容,提出要求,統一標準,明確涉稅事項類別、實施依據、公開形式、公開範圍、公開時間以及承辦部門等。市、縣稅務機關應製作辦稅流程圖,公開辦稅流程。編制辦稅公開目錄和辦稅流程圖時,要認真徵求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意見,全面論證,摸清底數。
  (五)規範平臺,豐富載體。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辦稅公開的平臺建設,充分發揮辦稅服務廳、“12366”、網站、短信臺等服務載體的功能,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網路體系,拓展公開方式。要進一步規範辦稅服務廳設置,加強辦稅服務廳與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業務銜接。健全和完善“12366”業務規範和網站功能,加強對納稅服務數據與資訊的統計、分析、維護和管理,完善稅收法規庫和納稅諮詢問題庫,定期整理和公佈“12366”和稅務網站受理的重大稅收問題,及時、準確地發佈涉稅資訊。 
  (六)加強培訓,提高素質。要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核心價值理念,倡導以愛崗敬業、公正執法、誠信服務、廉潔奉公為基本內容的稅務幹部職業道德規範,使全體幹部明確價值取向,增強綜合素質,把辦稅公開與納稅服務的目標緊密結合起來。要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加強教育培訓,強化激勵約束,調動稅務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保證辦稅公開的品質和效果。

附件:全國稅務系統辦稅公開目錄

(對下只發電子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全國稅務系統辦稅公開目錄
類別 序號 公開事項 公開具體內容 公開時間 公開期限
一、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 1 納稅人的權利 納稅人應當享有的知情權、保密權、陳述申辯權、申請減免稅等多項權利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2 納稅人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履行的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繳納稅款、接受稅務檢查等多項義務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二、納稅服務  3 納稅服務工作規範 納稅服務的主要內容、方式和承諾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4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標準、程式及激勵與監控措施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三、辦稅程式 5 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的設立、變更、登出、停(復)業、驗換證和外出經營管理的辦理程式、所需資料、示範文本、時限及使用管理;帳號報備規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6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稅務機關、程式、標準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7 出口退(免)稅認定 出口退(免)稅的認定程式、許可權、所需資料、示範文本、時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8 發票管理 發票領購的資格、程式、所需資料、數量版別、辦理時限以及發票的開具、保管、遺失、繳銷等規定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9 代開普通發票 代開發票的條件、程式和時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10 企業銜頭普通發票印製 申請印製企業銜頭髮票資格的條件、程式和時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11 發票獎勵 普通發票舉報有獎和發票有獎制度、獎金領發程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12 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的方式、期限、所需資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13 延期申報 延期申報申請辦理的程式、時限、條件及依據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14 繳納稅款 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方式、期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15 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核定(調整)應納稅額的程式、條件及依據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16 延期繳納稅款審批 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程式及所需資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17 企業匯總納稅審批 企業匯總繳納稅款的條件、程式、審批許可權、所需資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18 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的政策項目、具體類別、辦理條件、審批許可權、程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19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審批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標準、審批許可權、程式、時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20 出口退稅審核 出口退稅審核的程式、許可權、所需資料、時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21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企業用戶資格審查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企業用戶資格審查的流程、許可權、所需資料、示範文本、時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22 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審批 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的辦理條件、所需資料、程式、審批許可權、時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23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投資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投資退稅的辦理條件、所需資料、程式、審批許可權、時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24 稅控裝置應用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及管理規定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四、徵收管理 25 稅收徵收管理事項及許可權 所負責徵收管理各稅種的依據及規定;稅收優先權、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程式,對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追徵權、對欠繳稅款納稅人的代位權、撤銷權及離境清稅審核權,加收滯納金,對納稅人合併、分立和欠稅大戶處分不動産或大額財産的徵管規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26 行政規費、基金的徵收管理許可權 所負責徵收管理各種行政規費、基金的依據及相關規定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27 納稅評估 納稅評估的程式及文書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28 稅收管理員規範 稅收管理員的崗位職責、管轄範圍和聯繫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五、稅務檢查 29 稅務檢查權 稅務機關的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調查取證權、查證權、檢查存款賬戶權等規定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公開事項 依據、條件、程式、許可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決定送達、申請書示範文本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30 稅務稽查工作規範 稅務稽查執法的範圍、職權、依據、程式;稅務稽查人員的執法規範和紀律規範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31 稅務行政許可受理制度 稅務行政許可受理方式及處理規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六、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
 
 
 
 
 
  32 指定企業印製發票 指定企業印製發票的依據、條件、程式、許可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決定送達、申請書示範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33 發票領購資格審核 對發票領購資格審核的依據、條件、程式、許可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決定送達、申請書示範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34 發票使用審批 對發票使用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式、許可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決定送達、申請書示範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35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式、許可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決定送達、申請書示範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36 對不能建賬的,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 對生産、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聘請機構或人員代理建賬有實際困難,批准其不建賬,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式、許可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決定送達、申請書示範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37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式、許可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決定送達、申請書示範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38 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 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許可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七、稅務行政收費項目 39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包括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發票工本費等)及其標準和依據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八、稅務行政處罰 40 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許可權、依據、標準、程式、時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41 聽證 納稅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條件、程式、時限、許可權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九、舉報投訴監督 42 受理納稅人投訴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 受理納稅人投訴舉報的部門、電話、地址、郵遞區號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43 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稅務人員"十五不準"、稅務違法行政行為責任追究等規定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十、稅務機構和職責 44 稅務機構和職責 稅務機構的設置、職責、許可權、辦公地址和聯繫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45 執法人員職責規範 執法人員的崗位職責、管轄範圍和聯繫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十一、稅收法律救濟 46 稅務行政復議 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條件、程式、時限、許可權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47 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訴訟的條件、程式、時限、許可權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48 稅務行政賠償 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賠償的條件、程式、時限、許可權等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49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名單 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 截至下次認定之日
 
 
 
十二、涉稅認定結果
 
 
 
 
  50 欠稅公告 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包括納稅人名稱、法人代表、欠稅屬期、稅種、欠稅金額等 季度或半年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 截至下次欠稅公告之日
  51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情況 定期定額納稅人的名稱、稅種、稅額、期限等 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52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A級納稅人名單 評定後10個工作日內 2
十三、稅務師事務所管理 53 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 稅務師事務所設立的條件、審批程式、所需資料等 自發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長期
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情況 審批後1個月內 長期
54 年檢公告 年檢結果 年檢結束後一個月內 一年
十四、其他 55 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有關規定 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有關國家政策 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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