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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試行修訂後的《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7-05-1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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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徵〔2007〕17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7-04-28
廢止日期:2018-11-02
索引號:AE9101010-2007-009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試行修訂後的《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發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業務制度文件目錄的通知》(滬稅函〔2018〕51號)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為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規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進一步確保信用等級評定品質,降低評定風險,實現對A類納稅人評定工作“寧缺毋濫”的原則,真正使A類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具有社會示範效應,市局對原《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滬國稅稽〔2005〕23號)中有關評定範圍、評定指標、評定分值等內容作了修訂和細化;引入會計信用等級理念,對已被評為A類納稅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增設了中途退出機制等條款。同時,在電腦應用業務需求中,對相關評定數據由原來的集中採集改為通過日常管理進行採集、維護,以進一步減輕稅收管理員的工作壓力,提高評定效率。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在2008年3月前完成所轄納稅人2006—2007年度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以此類推確認考核計分年度和考核評定年度,並於每期考核評定年度次年的4月10日前,將評定工作總結和《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分類統計表》、《A、D類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名冊》(見附表五、六)以EXCEL表格形式,通過FTP上傳徵管處(上述三個文件放入名稱為“××分局上報”文件夾內上傳public/徵管處/2006-2007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目錄下)。
  本通知下發後,原《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滬國稅稽[2005]23號)同時廢止。各單位在執行新的《暫行辦法》過程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市局徵管處。

  
  附件:《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上海市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提高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品質,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已辦理稅務登記(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且獨立進行申報納稅的各類納稅人。
  第三條稅務機關通過評估和檢查納稅人遵守、履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程度,按照統一的評定標準,應用百分考核方法,將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定為A、B、C、D四種等級,並採取相應的分類管理措施。
  第四條實行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客觀、科學和統一的原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統一的評定內容、評定標準、評定程式和分類管理措施。
  第五條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方式,採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的評定程式和評定標準進行直接評定。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靜態與動態相結合的跟蹤考核評定制度,依據日常稅收徵管情況,及時考核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定期評定和適時調整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分類管理措施。

                第二章評定內容和標準
  第七條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內容主要體現納稅人是否依法、及時、足額和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是否遵從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的管理。具體內容由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法律責任、稅務管理和賬簿憑證管理等5個方面22項具體指標組成:
  (一)連續兩年納稅申報情況
  1.按期納稅申報率;
  2.代扣代繳按期申報率;
  3.納稅申報準確率;
  4.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
  5.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全員申報相符率;
  6.納稅資料報送完整性。
  (二)連續兩年稅款繳納情況
  1.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
  2.代扣代繳稅款按期入庫率;
  3.欠稅情況。
  (三)連續兩年法律責任情況
  1.稅款查補及處罰;
  2.稅務行政管理。
  (四)連續兩年稅務管理情況
  1.稅務變更登記;
  2.登記證件使用;
  3.驗證和換證;
  4.銀行賬號報告;
  5.辦稅人員;
  6.電子申報。
  (五)連續兩年賬簿憑證管理情況
  1.發票使用和管理;
  2.財務會計信用等級;
  3.會計報表報送;
  4.備案制度執行;
  5.稅控裝置使用和管理。
  上述指標累計值為100分,具體分佈為:納稅申報情況27分;稅款繳納情況25分;法律責任情況16分;稅務管理情況16分;賬簿憑證管理情況16分。
  本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稱“連續兩年”,是指連續兩個納稅信用評定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納稅信用評定年度。
  第八條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內容和評分標準,應當依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分類評定表》(附表四)執行。
  根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發展的需要,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可適時調整各類評定指標、評定標準和評分分值。
  第九條評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採用百分考核制,考評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為A級;得分在8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得分在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為C級;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D級。
  第十條凡會計信用等級A級以下或採用核定徵收方式申報納稅以及在存續期間有欠稅記錄的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的最高評定等級暫時設定為B級。
  第十一條納稅人在納稅信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論其納稅信用狀況考核得分多少,一律評定為D級:
  (一)具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
  (二)有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犯罪行為記錄的;
  (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的;
  (四)查補稅款佔檢查年度累計應納稅款10%以上並被確認屬偷稅性質的。
  第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信用考核年度內得分60分(含)以上,但主管稅務機關在評定日發現納稅人當期有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只進行考核計分,暫緩評定納稅信用等級。

               第三章評定機構和程式
  第十三條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日常工作歸口市局徵管處。
  第十四條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所轄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和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成立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審管理委員會並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徵管(稽管)部門。
  第十五條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每年按照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內容和評定標準,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進行考核計分,每兩年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評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一次,評定日期為每年3月份。連續兩個納稅信用評定年度內納稅人已辦理開業稅務登記且存續時間在19個月(含)以上的,可參迦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已辦理開業稅務登記但存續時間在19個月以下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對其納稅信用狀況進行考核計分,但不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評定工作結束後,及時將納稅信用等級考核計分和評定結果書面告知納稅人,適時向A級納稅信用納稅人頒發《A類納稅信用等級證書》(附件三),按規定保管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資料,定期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上報市局備案。

               第四章激勵與監控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不同的納稅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八條對A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給予以下激勵:
  (一)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
  (二)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採取即時辦理辦法。即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後,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三)適當放寬發票領購限量。
  第十九條對B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除了在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檢查等方面執行常規稅收徵管外,重點是加強日常涉稅政策宣傳、輔導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準,提升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對C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管理,並可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嚴肅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責任並責令限期改正;(二)納入年度檢查計劃,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三)對驗證、年檢等報送資料進行嚴格審核,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實地復核;
  (四)發票的供應實行驗(收)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辦法。
  第二十一條對D級納稅人,除可採取上述C級納稅人的監管措施外,主管稅務機關還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強化管理,並可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二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選擇適當的方式將A級納稅人和D級納稅人的名單予以公告,具備條件的可以向社會提供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查詢。
  第二十三條凡考核計分年度,納稅人的實際得分在95分以上且未經稅務檢查或納稅評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列入下一年度的檢查或納稅評估計劃;對考核評定年度,納稅人實際考評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確認其A類信用等級之前,應對該納稅人就下列項目的執行情況實施重點評估:
  (一)是否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會計核算制度;
  (二)是否存在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擅自改變會計核算方式等行為;
  (三)是否存在因擅自改變會計核算制度造成少計或漏計稅款的;
  (四)是否按照稅法規定,正確確認收入、成本、費用等業務的發生時間;
  (五)是否按照稅法規定,在下一納稅年度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改變成本計算方式、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的原因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等批准文件備案。
  第二十四條對已被評定為A類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在下一個考核評定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至少實施一次納稅評估,發現問題並經約談,對補正申報數超過評估當年累計應納稅額5%的,應及時將其納稅信用等級降為B級;超過10%的,降為C級;若查實納稅人以前年度中有屬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降為D級。在送達《調整納稅人管理類別通知書》(附件二)的同時收回原納稅信用等級證書(僅指A類納稅人),及時調整分類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評定納稅信用等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初期,對實行定期定額稅收徵收方式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外國企業代表處和非正常戶暫不納入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範圍。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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