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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7-06-0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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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8〕21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8-12-09
廢止失效日期:2008-01-17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已失效或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2008〕8號)。

   (通知略)
    附件:
    1、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
    2、稅務違法案件舉報領獎通知(格式)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舉報稅務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對舉報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並嚴格為其保密.前款的物質獎勵,不適用於稅務,財政,審計,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檢察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人;但對匿名舉報案件查實後,稅務機關認為可以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酌情給予獎勵.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基金),專款滾動使用.
    舉報獎勵基金從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補助經費總額中按照規定的比例計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申請專項追加撥付.
    舉報獎勵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設財務機構的,委託稅務局負責開支的財務機構代管;經費撥付機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
    第五條 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經查實並依法處理後,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按照實際追繳稅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每案獎金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十萬元.
    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獎金限額可以適當提高.
    具體獎金數額標準及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六條 同一稅務違法行為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或者其所屬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該案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七條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稅務違法行為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託的其他署名者領取.
    第八條 舉報獎金由負責查處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的稅務機關支付.舉報中心應當在案件查結後一個月內,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填寫<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並註明有關事項,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後,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九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中心領獎通知後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條 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並註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及填發單位.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由舉報中心作為保密件保管.領取獎金款項的財務憑證另行製作,財務憑證只註明舉報案件名稱,編號和舉報獎金數額及審批人,經辦人的簽名,不填寫舉報內容和舉報人姓名及身份.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的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訂.
    第十一條 舉報中心頒發舉報獎金時,可應舉報人的請求,簡要告其所舉報的稅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但不提供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及有關案情材料.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舉報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防止獎金被騙取.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金被騙取的,除追繳獎金外,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舉報人,稅務機關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但公開表彰宣傳必須事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舉報人取得的獎金收入,依照有關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各級地方稅務局施行本辦法的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會商同級財政機關解決舉報獎勵基金來源後分別確定.
  附件1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
┌─┬────┬─────────────┬────┬─────┐
│舉│ 姓名 │             │舉報時間│     │
│ ├────┼─────────────┴────┴─────┤
│報│ 單位 │                          │
│ ├────┼────────────────────────┤
│人│ 地址 │                          │
│ ├────┼─────────────┬────┬─────┤
│ │ 電話 │             │郵遞區號│     │
├─┼────┼─────────────┴────┴─────┤
│ │ 姓名 │                          │
│被├────┼────────────────────────┤
│舉│ 單位 │                          │
│報├────┼────────────────────────┤
│人│ 地址 │                          │
│ ├────┼────────────────────────┤
│ │經濟類型│                          │
├─┼────┼────────────────────────┤
│舉│    │                          │
│報│    │                          │
│內│    │                          │
│容│    │                          │
├─┼────┼─────────────┬────┬─────┤
│處│    │             │ 文號 │     │
│理│    │             │    │     │
│決│    │             ├────┼─────┤
│定│    │             │ 時間 │     │
│ │    │             │    │     │
├─┼────┼─────────────┴────┴─────┤
│追│ 稅款 │                        │
│繳├────┼────────────────────────┤
│款│ 滯納金│                        │
│項├────┼────────────────────────┤
│ │ 罰款 │                        │
│ ├────┼────────────────────────┤
│ │ 其他 │                        │
├─┼────┼────────────────────────┤
│獎│ 獎金 │                        │
│勵├────┼────────────────────────┤
│建│其他形式│                        │
│議│    │                        │
├─┼────┼────────────────────────┤
│領│    │                        │
│導│    │                        │
│審│    │                        │
│批│    │                        │
│ │    │                        │
└─┴────┴────────────────────────┘
    填表單位:                填表人員:            填表時間:
附件2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領獎通知(格式)
                                  (XX)稅舉獎第XX號
XXX:
    你(單位)XX年X月X日舉報XXXX違法行為的線索情況,我們依法進行了查處.根據你(單位)舉報的貢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我們決定頒發舉報獎金人民幣XX元.請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來我中心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感謝你(單位)對稅務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希望繼續對我們的工作給予支援.
    領獎地址:
    聯繫電話: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章)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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