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各財稅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徵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的規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對本市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徵管部分補充規定如下:
一、本市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徵的營業稅的最高限額,確定為每人每年3.5萬元。
二、申請享受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於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行辦理企業的資質認定。
三、屬於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應向市民政局申請資質認定;屬於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向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資質認定。
四、各區縣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為資質認定申請的受理部門,在受理後初審合格的,將有關材料及意見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後,對其中符合認定條件的,出具認定意見,發放相關的資質證書。
市級資質認定部門,應按月(次月5日前)將通過資質認定的納稅人資訊函告市稅務部門,市稅務部門在接到市級資質認定部門的資訊函後,當月以文件形式將名單下發給各區、縣稅務局。
資質認定具體辦法和流程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商市稅務部門後另行規定。
五、退稅減稅申請及審批事項
(一)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資質認定的單位的退減稅申請、審批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1.退減稅資質確認申請
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在取得相關資質認定機構的資質認定後,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減稅申請,辦理退減稅資質的確認,並提交以下材料:
(1)市民政局或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資質認定材料;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5)《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安置情況認定表》(附件1);
(6)《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人員安置情況明細表》(附件2);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退減稅資質確認審核
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退減稅資質確認申請後,應及時傳遞給相應的主管稅務所,主管稅務所對納稅人的材料經過初審後,簽署意見報稅政管理部門,稅政管理部門與市稅務部門下發的名單進行核對,核對相符的簽署意見,確認該納稅人具有退減稅資質,之後由徵管所將《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安置情況認定表》、《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人員安置情況明細表》相關資訊錄入綜合徵管系統,並由相關部門告知納稅人確認結果。
3.日常退減稅申報
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在辦妥退減稅資質的確認手續後,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符合退減稅條件的增值稅、營業稅的退減稅申報,並需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殘疾人安置情況變動表》(附件3);
(2)《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增值稅退稅申請表》(附件4)或《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營業稅減稅申請表》(附件5)(以下簡稱《退減稅申請表》);
(3)退減稅的書面申請;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退減稅審批
(1)增值稅即徵即退
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退稅申請後,應及時傳遞給相應的主管稅務所,主管稅務所對納稅人的材料經過初審後,將《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殘疾人安置情況變動表》有關資訊輸入綜合徵管系統相關模組,同時就《退減稅申請表》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報稅政管理部門,稅政管理部門復核並簽署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批後,方可辦理相應的退稅。
(2)營業稅減徵
主管稅務機關對相關企業營業稅減徵採取事後復核的管理模式。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減稅申請後,應及時和徵管系統提供的機審數據一起傳遞給相應的主管稅務所,主管稅務所應及時將納稅人提供的《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殘疾人安置情況變動表》有關資訊輸入綜合徵管系統相關模組,同時就《退減稅申請表》中的企業填報數與系統機審數據進行分析、審核,並簽署意見報稅政管理部門,稅政管理部門復核並簽署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批。在審核中如發現相關企業直接減徵營業稅計算有誤的或者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主管稅務所應在當月及時將相關稅金補繳入庫。
5.各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綜合徵管系統中相關企業《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流轉稅退減稅管理臺帳》(附件6)及相關數據的維護,動態掌握納稅人退減稅限額、殘疾人員數量、比例變化、實際退減稅情況等。
6.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應按照《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流轉稅退減稅管理臺帳》的要求建立管理臺帳,以備稅務機關的審核、檢查。
(二)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的單位,在所得稅清算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一併提交以下材料:
1.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2.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3.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個人,應當提交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本條(二)、(三)項減免稅申請時,可就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等問題,請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予以審核認定。
六、退稅減稅管理
(一)增值稅實行即徵即退方式。
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在當月應退增值稅限額內退還增值稅,當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餘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本年度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人當月應退增值稅限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月應退增值稅限額=納稅人當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本市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二)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徵方式。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在當月應減徵營業稅限額內減徵營業稅,當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徵的,可結轉本年度以後月份減徵,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本年度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於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的,以核定的本年度減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減徵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減徵。納稅人當月應減徵營業稅限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月應減徵營業稅限額=納稅人當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本市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徵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兼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勞務和其他稅目勞務的納稅人,只能減徵“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不足扣減的,不得用其他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扣減。
(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併書面申請退、減增值稅或營業稅。
(四)經認定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佔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當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當月的增值稅或減徵當月的營業稅。
(五)享受優惠政策的單位,其生産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應佔全部銷售收入50%以上,或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佔全部銷售收入50%以上,其收入比例應以年度累計收入為標準進行計算,對年度累計銷售比例低於50%的,應停止其退減稅,待其銷售比例達到50%後,才可自達到50%比例之月起重新享受退減稅優惠政策。
七、變更、登出處理
(一)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但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應當根據變化事項及時向區縣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辦理備案手續,並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人員變化情況明細登記。
(二)納稅人因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或者企業登出的,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天內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和所在區縣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申報,區縣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應及時上報市級資質認定部門,市級資質認定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三)納稅人因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需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天內,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資質變更認定。
八、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利用資訊技術,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如利用綜合徵管系統對殘疾人安置情況進行比對,杜絕一人多證、一證多用的情況出現,並結合年審,對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納稅人,取消其退、減稅資格,追繳其不符合退、減稅資格期間已退或減徵的稅款,並依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九、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市稅務部門會同市民政局及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十、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民政管理機構、殘疾人聯合會、勞動保障部門的溝通,建立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保證相關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一、本實施意見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OO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