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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5-2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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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徵〔2008〕16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8-04-26
索引號:AE9101010-2008-01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3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作補充規定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徵管分局由稽管科設置審核檢查管理崗、審核檢查崗和審核檢查綜合崗,由專人負責操作審核系統(可一人多崗)。資訊科設置核查系統技術維護崗,負責核查系統的維護和技術支援、系統代碼維護等工作。
  二、各分局審核檢查管理崗要發揮監督檢查作用,做好統計分析,搜尋基層核查人員疏漏問題,特別對一個納稅人有多方協查要求的必須查深核清。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範異常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工作,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做好規程培訓工作,確保規程貫徹執行到位。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工作,提高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工作品質和效率,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是指各級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方法,運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子系統"(以下簡稱核查子系統),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比對結果屬於異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核對、檢查和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審核檢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全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産生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屬於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工作,由各級稅務機關的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稽查局和資訊中心配合,稅務機關管理部門(指管戶的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及負責稅源管理的內設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設置審核檢查管理崗,每月6日前(含當日,遇法定節假日比照徵管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順延,下同)統計下列報表:
  (一)《全國審核檢查情況匯總統計表》;
     (二)《分地區審核檢查情況匯總統計表》;
  (三)《全國審核檢查結果統計表》;
  (四)《分地區審核檢查結果統計表》;
  (五)《分地區審核檢查稅務處理情況統計表》。
  第六條  省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設置審核檢查管理崗,每月5日前統計並上報下列報表:
  (一)《本級審核檢查情況匯總統計表》;
  (二)《分地區審核檢查情況匯總統計表》;
  (三)《本級審核檢查結果統計表》;
  (四)《分地區審核檢查結果統計表》;
  (五)《分地區審核檢查稅務處理情況統計表》。
  第七條  地市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設置審核檢查管理崗,按月查詢下列統計報表,分析本地審核檢查工作進度和品質情況:
  (一)《本級審核檢查情況匯總統計表》;
  (二)《分地區審核檢查情況匯總統計表》;
  (三)《本級審核檢查結果統計表》;
  (四)《分地區審核檢查結果統計表》;
  (五)《分地區審核檢查稅務處理情況統計表》。
  第八條  區縣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設置審核檢查管理崗,負責以下工作:
  (一)將核查子系統無法自動分發的異常專用發票資訊分撿到指定的稅務機關管理部門;
  (二)按月查詢下列統計報表,對稅務機關管理部門的審核檢查工作進行監控和督促:
  1.《本級審核檢查情況匯總統計表》;
  2.《分地區審核檢查情況匯總統計表》;
  3.《本級審核檢查結果統計表》;
  4.《分地區審核檢查結果統計表》;
  5.《分地區審核檢查稅務處理情況統計表》。
  第九條 稅務機關管理部門設置審核檢查崗和審核檢查綜合崗。
  (一)審核檢查崗負責以下工作:
  1.收到核查任務後,列印《審核檢查工作底稿》(見附件1);
  2.對異常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審核檢查,填寫《審核檢查工作底稿》,根據審核檢查情況提出核查處理意見;
  3.將《審核檢查工作底稿》提交部門領導和區縣主管局長審批;
  4.經區縣主管局長審批,將審核檢查結果、稅務處理意見及接收異地核查的回復資訊錄入核查子系統,對需異地核查的在核查子系統中發起委託異地核查;
  5.將審核檢查結果、回復異地核查資訊、委託異地核查函及稅務處理結果提交審核檢查綜合崗進行復核;
  6.審核檢查資料整理歸檔。
  (二)審核檢查綜合崗負責以下工作:
  1.將審核檢查任務分派到審核檢查崗;
  2.對審核檢查崗錄入的審核檢查結果、稅務處理結果、委託異地核查資訊、回復異地核查資訊進行復核;
  3.發出《增值稅抵扣憑證委託審核檢查函》(見附件2)及《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回復函》(見附件3)。
  第十條  省稅務機關資訊中心設置核查子系統技術維護崗,負責下列工作:
  (一)核查子系統的系統維護和技術支援;
  (二)保障核查子系統正常運作的技術環境,及時解決網路和設備故障;
  (三)對審核檢查結果中的技術問題進行確認;
  (四)系統代碼維護。
  第十一條  地市、區縣稅務機關資訊中心設置核查子系統技術維護崗,負責下列工作:
  (一)對審核檢查結果中的技術問題進行確認;
  (二)系統代碼維護。
  第十二條  審核檢查崗接收核查任務後,按下列要求進行審核檢查:
  (一) 核查抵扣憑證原件;
  (二) 查看有關購銷合同、帳務處理、資金往來、貨物情況等;
  (三) 根據工作需要可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查必須兩人以上;
  (四) 填寫《審核檢查工作底稿》。
  第十三條  經審核檢查,對不同類型異常抵扣憑證分別進行處置:
  (一)"不符"發票
  1.抵扣聯票面資訊與抵扣聯電子資訊相符的,傳遞給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
  2.抵扣聯票面資訊與抵扣聯電子資訊不相符、與存根聯電子資訊相符的,按本規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3.抵扣聯票面資訊與抵扣聯、存根聯電子資訊均不相符的,根據抵扣聯票面資訊修改抵扣聯電子資訊,傳遞給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
  (二)"缺聯"發票
  1.抵扣聯票面資訊與抵扣聯電子資訊相符的,傳遞給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
  2.抵扣聯的票面資訊與抵扣聯電子資訊不相符的,根據抵扣聯票面資訊修改抵扣聯電子資訊,傳遞給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
  (三)"屬於作廢"發票
  1.納稅人未申報抵扣的,按本規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2.納稅人已申報抵扣,傳遞給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檢查。
  第十四條  經審核檢查,對接收的異地《增值稅抵扣憑證委託審核檢查函》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以下類型回復委託方稅務機關:
  (一)轄區內無此納稅人的,按照"轄區內無此納稅人" 錄入核查子系統;
  (二)轄區內有此納稅人的,分別按照"無相應存根聯"、"虛開發票"、"存抵不相符"、"該票未申報"、"企業漏採集"、"企業誤作廢"、"稅務機關漏傳遞"、"稅務機關發票發售錯誤"和"其他"等錄入核查子系統。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管理部門應按下列時限完成審核檢查工作。
  (一)對不需要委託異地核查的異常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檢查並錄入處理結果。
  (二)需要委託異地核查的異常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30日內發出《增值稅抵扣憑證委託審核檢查函》並根據回復情況15日內錄入處理結果。
  (三)對接收的異地《增值稅抵扣憑證委託審核檢查函》,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檢查並向委託方稅務機關發出《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回復函》。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將審核檢查工作中形成的《審核檢查工作底稿》及有關資料及時歸檔。
  第十七條  異常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核檢查結果分為以下類型:
  (一)企業問題
  1.操作問題
  操作問題包括:銷售方已申報但漏採集;購買方已認證但未申報抵扣;購買方票面資訊採集錯誤;其他操作問題。
  2.一般性違規問題
  一般性違規包括:銷售方違規作廢;購買方未按規定取得;購買方未按規定抵扣;其他違規。
  3.涉嫌偷騙稅問題
  涉嫌偷騙稅問題包括: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涉嫌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違法犯罪行為;需要進行全面系統的稅務檢查的。
  (二)稅務機關操作問題或技術問題。
  第十八條  經區縣主管局長批准,稅務機關管理部門對審核檢查結果分別進行處理:
  (一)屬於"企業操作問題"和"稅務機關操作問題或技術問題",符合稅法規定抵扣條件的,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屬於企業問題中"一般性違規問題"的,依據現行規定處理;
  (三)屬於企業問題中"涉嫌偷騙稅"的,不需要對企業作出稅務處理,將《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移交清單》(見附件4)及相關資料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對於走逃企業或者非正常戶的異常發票,經過審核檢查確能證明涉嫌偷騙稅行為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第十九條 稽查部門應當在自接收涉嫌偷騙稅有關資料之日起1個月內立案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將異常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工作納入稅收工作考核範圍,定期對以下指標進行考核:
  (一)審核檢查完成率=本期完成審核檢查發票數/本期應完成審核檢查發票數×100%
  其中:本期完成審核檢查發票數=按期完成審核檢查發票數+逾期完成審核檢查發票數
  本期應完成審核檢查發票數=本期按期應完成審核檢查發票數+前期逾期未完成審核檢查發票數
  (二)審核檢查按期完成率=按期完成審核檢查發票數/按期應完成審核檢查發票數×100%
  (三)異地核查回復率=本期回復異地核查發票數/本期應回復異地核查發票數×100%
  其中:本期回復異地核查發票數=按期回復異地核查發票數+逾期回復異地核查發票數
  本期應回復異地核查發票數=本期按期應回復異地核查發票數+前期逾期未回復異地核查發票數
  (四)異地核查按期回復率=按期完成異地核查發票數/按期應完成異地核查憑證數×100%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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