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附件 "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使用説明中“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十七條和《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第十一條設置。”二、《×××稅務局稽查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使用説明“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依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第十條設置。”“3. 檢舉人使用與其工商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三、《×××稅務局(稽查局)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使用説明“1.《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二十六條設置。”四、《×××稅務局(稽查局)勘驗筆錄》使用説明“1.《勘驗筆錄》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三十一條設置。”五、《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一)》《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使用説明“1.《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四十條設置。”六、《×××稅務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使用説明“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六十條設置。”七、《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使用説明“1.《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57號)第六十條設置。”八、《×××稅務局(稽查局)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使用説明“1.《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設置。”修改為: "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使用説明“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依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十一條設置。”二、《×××稅務局稽查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使用説明“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依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十三條設置。”“3. 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三、《×××稅務局(稽查局)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使用説明“1.《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和《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九條設置。”四、《×××稅務局(稽查局)勘驗筆錄》使用説明“1.《勘驗筆錄》依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四條設置。”五、《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一)》《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使用説明“1.《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設置。”六、《×××稅務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使用説明“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四十八條設置。”七、《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使用説明“1.《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四十八條設置。”八、《×××稅務局(稽查局)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使用説明“1.《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設置。”
現將《稅務稽查執法文書式樣》予以發佈,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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