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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將稀土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05-2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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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05-16
廢止失效日期:2019-06-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稀土企業等漢字防偽項目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3號)。

  為加強對從事稀土産品生産、商貿流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稀土企業)的增值稅管理,經研究,稅務總局決定將稀土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業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稀土企業專用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的密文均為二維碼形式。

  二、本公告所稱稀土産品包括稀土礦産品和稀土冶煉分離産品,其中稀土冶煉分離産品包括稀土鹽類産品、氫氧化稀土産品、氧化稀土産品、其他稀土化合物産品以及稀土冶煉分離産品加工費,詳見《稀土産品目錄》(附件)

  三、稀土企業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發票有關要求:

  (一)銷售稀土産品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發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欄內容通過系統中的稀土産品目錄庫選擇,“單位”欄選擇公斤或噸,“數量”欄按照折氧化物計量填寫,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列印“XT”字樣。

  稀土産品目錄庫由稅務總局會同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維護。

  (二)銷售稀土産品以及其他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分別開具發票。銷售稀土礦産品和稀土冶煉分離産品也應當分別開具發票,不得在同一張發票上混開。

  (三)不得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每張專用發票最多填列七行貨物或應稅勞務。

  四、稀土企業應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發行。稀土企業使用的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升級工作由各地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服務單位承擔。

  五、對於使用非AI3型金稅卡的稀土企業,需要配備報稅盤;對於使用AI3型金稅卡的稀土企業,如未使用網上抄報稅的也需配備報稅盤,使用網上抄報稅的不需配備報稅盤。對於未使用網上抄報稅的稀土企業,需要攜帶IC卡和報稅盤到辦稅服務大廳進行報稅。

  六、為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二維碼密文的正常列印,稀土企業列印增值稅發票時須使用24針針式票據列印機,如目前使用9針印表機的,需要更換為24針針式票據列印機。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産品目錄〖HJ〗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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