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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07-2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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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07-09

狀態:全文有效

  現將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發生本公告規定事項,此前已處理的不再調整;此前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4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政策解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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