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印發《納稅申報催報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4-01-14 13:34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顯示更多屬性】
文號:滬國稅徵科〔2013〕36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3-12-31
索引號:SY00242785X020140000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印發《納稅申報催報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改進納稅申報催報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滬國稅徵科〔2013〕33號)的精神,現將《納稅申報催報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31日

  

  納稅申報催報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於本市推進稅收徵管改革的實施意見》(滬國稅辦〔2012〕27號),進一步明晰徵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試行工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以明晰徵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為前提,以依法行政為原則,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實現“兩個提高、兩個降低”為總體目標。

  第三條 本規程依照徵管改革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市實際,設置機構崗位職能。統一部署,整體推進,建立健全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催報管理制度,提高稅收徵收管理效能。

  第四條 本規程所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履行申報義務的相關稅種的納稅申報,本規程試行期間適用的稅種包括企業申報的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及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五條 徵收管理科(處)&&負責具體落實工作,按期製作未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稅務文書送達公告,協同各部門推進催報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後監管機制與目標考核機制。 

  第六條 辦公室負責做好稅務子網站的資訊維護管理,以及與市局網站的銜接工作。 

  第七條 納稅服務科(處)負責做好催報管理的宣傳、解釋和諮詢等服務工作,積極採取多種方式做好納稅申報提示工作。

  第八條 資訊技術科(處)負責做好相關數據的維護管理,做好催報管理的監控與風險識別應對方案。

  第九條 辦稅服務廳和稅務所負責做好稅種登記的清理、納稅申報、非正常戶的認定、稅務行政處罰,以及非正常戶、證件失效戶、證件登出戶的解除、重新稅務登記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流程

  第十條 每月申報期限截止前2個工作日,市局徵管科技處從綜合徵管軟體中抽取未申報企業名單,通過市局辦公室的短信平臺、納稅服務處的稅企互動平臺向企業發送納稅申報提示資訊。

  第十一條 每月申報期結束,市局提供未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數據,分局資訊技術科(處)應及時下載數據,並送徵收管理科(處)。

  第十二條 每月申報期結束後的第1個工作日內,徵收管理科(處)必須完成公告文書的製作,並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公告文書製作中,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按國稅格式,營業稅和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按地稅格式,《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中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分管局領導簽發後,分局辦公室必須在申報期結束後的2個工作日內通過稅務子網站發佈公告,發佈完成後及時報告市局辦公室(市局網站)。

  第十四條 對申報期當月未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且未在限期內改正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分局必須在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結束後清理該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種登記,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補申報時,恢復稅種登記。

  第十五條 對未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且未在限期內改正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市局徵管科技處每天加工並提供未申報數據,分局應及時掌握未申報納稅人資訊,申報期結束及當月最後1個工作日的數據必須及時下載。

  第十七條 本規程所指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可作為非正常戶認定的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若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