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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4-05-2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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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05-16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廢止,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關於發佈<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車輛稅收徵收管理,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機動車的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有關工作,提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據採集、認證的準確性,稅務總局決定對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票面內容做出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調整內容及填用 

  (一)將原“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調整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欄內列印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稅款,該欄必須填寫,其他情況可為空。 

  (二)將原“購貨單位(人)”欄調整為“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應換行列印在“購買方名稱”的下方。 

  (三)增加“完稅憑證號碼”欄;“完稅憑證號碼”欄內列印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完稅證號碼,自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此欄為空。 

  (四)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欄選填“0”,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欄自動列印顯示“***”,“增值稅稅額”欄自動列印顯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不含稅價”欄和“價稅合計”欄填寫金額相等。 

  (五)根據納稅人開票需要,增加“廠牌型號”欄寬度、壓縮“車輛類型”欄寬度,並相應調整“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噸位”欄寬度,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聯次、規格及票面所有欄次高度不變(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見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啟用,2015年1月1日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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