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4-07-15 09:28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07-08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一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 第三條和附件3同時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號)。

  為進一步規範增值稅發票管理,滿足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工作需要,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通發票)進行改版,同時提升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防偽技術水準。現將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發票代碼的調整

  發票代碼第8位代表發票種類,貨運專票由“7”調整為“2”,普通發票由“6”調整為“3”。

  二、發票內容的調整

  (一)調整專用發票部分欄次內容,將“銷貨單位”欄和“購貨單位”欄分別改為“銷售方”和“購買方”,“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改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票尾的 “銷貨單位:(章)”改為“銷售方:(章)”。專用發票聯次用途也相應調整,將第一聯“記帳聯:銷貨方計帳憑證”改為“記賬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抵扣聯用途“購貨方扣稅憑證”改為“購買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發票聯用途“購貨方計帳憑證”改為“購買方記賬憑證”。調整後的專用發票票樣見附件1。

  (二)調整普通發票部分欄次內容,將“銷貨單位”欄和“購貨單位”欄分別改為“銷售方”和“購買方”,“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改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票尾的 “銷貨單位:(章)”改為“銷售方:(章)”。發票聯次用途也相應調整,將第一聯“記賬聯:銷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記賬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發票聯用途“購貨方計賬憑證”改為“購買方記賬憑證”。調整後的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2。

  三、提升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票防偽技術水準

  取消發票監製章和雙杠線微縮文字防偽特徵。在保留部分防偽特徵基礎上,增加光角變色圓環纖維等防偽特徵。

  四、其他有關問題

  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暫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

  附件:1.增值稅專用發票票樣

     2.增值稅普通發票票樣

     3. 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防偽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8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