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自貿區稅務分局:
為不斷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明晰徵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結合本市稅收徵管模式改革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一步加強稅款催繳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每個徵期內,各分局應在加強稅款徵收和納稅申報管理的同時,高度重視稅款催繳管理,以相關績效考核指標為指引,努力提升催報、催繳質效(本通知所稱的稅款催繳適用於徵期內除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外的所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稅種包括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及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務稽查、日常稅務檢查和個人房産交易涉及稅款除外)。
二、加強部門間合作,確保稅款催繳工作落實到位。徵收管理科(處)&&負責具體落實,制定稅款催繳管理的流程和文書式樣,協同各部門推進稅款催繳管理,建立健全事後監管機制與目標考核機制;辦公室負責做好公告送達各類文書在稅務子網站的資訊維護管理;規劃核算科(處)負責做好財稅庫銀橫向協調管理,及時做好稅款入庫統計;納稅服務科(處)負責做好稅款催繳管理的宣傳、解釋和諮詢等工作,積極採取多種方式開展提醒服務;資訊技術科(處)(風控中心)負責做好相關稅款數據的維護管理,制定稅款催繳管理的監控與風險識別應對方案,並負責做好稅款催繳管理的資訊化支撐;各管理所負責《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的匯總製作和送達,並按照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辦稅服務廳負責做好重打稅單等窗口服務工作。
三、每個徵期的申報期後5個工作日內,市局徵管科技處從綜合徵管軟體中抽取當期未入庫資訊,通過市局辦公室的短信平臺、納稅服務處的稅企互動平臺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足額解繳稅款。
四、每個徵期的下一個自然月的第2個工作日內,市局徵管科技處下發上期未及時足額解繳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數據,分局資訊技術科(處)應及時下載數據,並送徵收管理科(處)。
五、每個徵期的下一個自然月的第5個工作日內,對上期未及時足額解繳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各分局必須通過公告形式(格式見附件)向其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同時附列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名稱、限期繳納稅種、金額、限繳日期以及主管稅務機關等資訊。《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自公告之日起滿30天(自然日),即視為送達。
六、公告文書製作中,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按國稅格式,營業稅和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按地稅格式,《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中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七、公告發佈的方式可包括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電子屏、各稅務分局網站等。
八、本通知事項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本市範圍內實施,國家稅務總局若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附件: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 區國家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_____________等_____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 】 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 區國家稅務局
年 月 日
上海市 區國家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國稅限繳二【 】 號
_____________等_____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 年 月 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 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 區國家稅務局第 稅務所
年 月 日
限期繳納單位明細清單
序號 |
稅務登記號 |
名稱 |
法定代表人 |
稅種 |
金額 |
限繳日期 |
主管稅務機關 |
辦理地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