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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開展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2-17 08:17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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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稅總函〔2016〕5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6-02-15
廢止失效日期:2016-05-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快稅收現代化建設,方便納稅人便捷、規範開具增值稅發票,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以下簡稱編碼,見附件),並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增加了編碼相關功能。為做好全國推行編碼的準備工作,稅務總局決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進行編碼推廣的試點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試點範圍

  試點地區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省內試點地區,並開展編碼推行試點工作:

  (一)2016年2月19日起,試點地區新辦增值稅納稅人使用具有編碼功能的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試點地區原增值稅納稅人分批完成具有編碼功能的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升級。

  納稅人使用具有編碼功能的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升級安排

  (一)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于2016年2月19日零點前完成稅務端系統(防偽稅控系統、貨運稅控系統、統一受理平臺、電子底賬系統)的升級工作,並自2月19日起組織對增值稅納稅人進行系統的安裝、升級。

  非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于2016年2月19日零點前完成電子底賬系統的升級工作。

  (二)涉及的補丁升級包和説明文檔將在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網(網址:http://100.16.92.105)“補丁發佈”欄目發佈。請各地稅務機關於2016年2月16日及時下載軟體補丁升級包。

  各地稅務機關應提前做好升級應急預案,分析評估需要配套升級的相關應用系統,確保業務的連續性和一致性。

  三、工作要求

  (一)試點工作意義重大,試點地區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積極穩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試點方案。

  (二)試點地區稅務機關要做好試運作組織工作,加強宣傳輔導,組織服務單位做好軟體下載(安裝)升級、編碼維護等服務工作。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增值稅管理部門負責試運作的組織協調,做好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稅控裝置初始化、發行以及稅務端應用系統的升級和技術維護等工作,保障增值稅發票系統安全平穩運作。

  (四)各地稅務機關應按時完成稅務端系統升級工作,密切監控系統試運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五)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于2016年3月20日前將試點工作總結通過可控FTP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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